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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13:30

发布部分:山东省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地税函[2003]157号淄博市当地税务局:你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分问题的请示》(淄地税发[2003]109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则,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赞同,现对印花税处分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实施自行核算应交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简称“三自交税”)交纳方法的印花税交税人,在规则期限内未贴、少贴印花或以税收缴款书、完税证交纳印花税款缺乏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期限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八条的规则追缴其不缴或许少缴税款,能够处不缴或许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经主管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如期汇总交纳印花税的交税人,在规则期限内未贴、少贴印花或以税收缴款书、完税证交纳印花税款缺乏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期限交纳,并从滞交税款之日起,依法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未交纳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八条的规则追缴其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能够处不缴或许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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