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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制度的社会效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17:38

(一)对社会的活跃效应
代位承继作为法定承继的一部分,在立法上都得到了建立。这一准则不只表现了法的承继性,而且充分表现了必定的社会含义,它所表现的是公正缓养老育幼的两大基本准则。依照我国承继法的规则,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当然的法定承继人,而承继法所建立的代位承继准则,则使得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或其母先于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逝世的情况下享有对其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遗产的承继,这样就表现了公正准则和养老育幼的准则。
1、关于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代位承继权的问题,所表现的便是公正准则。例如:
赵某系是某公司司理,其妻王某长时间病休在家,配偶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甲1990年与本厂员工王甲成婚,婚后生有一子赵乙,赵甲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丙未婚,与爸爸妈妈同住,赵某因工作关系常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某生一子赵丁,赵丁一向伴随母亲日子,1999年5月赵某因车祸意外逝世,经查留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某生前没有遗言,现其家人因承继比例发作胶葛。
在这起事例中,赵丁和赵乙都有权承继赵某的遗产。依据承继法的规则,非婚生子女在遗产承继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和责任,有权承继父亲的合法财产,假如赵丁生有子女且先于其父赵某逝世那么赵丁的子女也可代位承继赵某的遗产,这就表现了公正准则,有利于社会安稳。
2、关于遗腹子能否承继祖父遗产的问题则集中表现的是养老育幼的准则。例如:
谢某是位轿车驾驶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谢某生于三个儿子,其妻早年逝世,2005年5月,谢某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而逝世,其长子和次子将留传的11万元现金和一栋16万元的高楼进行切割。谢某第三个儿子的妻子肖某得知后,遂向两个大哥提出异议,以为其置疑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为此,两位大哥对立,以为弟弟逝世,肖某腹中胎儿不具有承继权,故肖某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我国《承继法》第28条规则:“遗产切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承继比例,胎儿出世时是死体的,保存的比例按法定承继处理。”所以,胎儿可代位承继其父亲应承继的遗产比例,出世后逝世的其承继比例由其法定承继人承继。肖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承继权的,胎儿虽未出世,但其承继权应予以维护,本案中被承继人谢某的第三个儿子先于其逝世,第三个儿子应得的遗产比例由胎儿代位承继,因而,谢某的另两个儿子切割遗产是没有法令依据的,应为胎儿保存三分之一的遗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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