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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有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05:02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以暴力的行为,如身体健壮在经济上占优势的一方以殴伤、绑缚、禁锢、体罚等强制手段,对他方从肉体、精力、性等方面进行损伤和糟蹋的行为。家庭暴力有如下特征:①加害方与受害方属同一家庭成员,两边具有特别的血缘联系或姻亲联系。②加害方往往在家庭中在经济上、膂力上等方面占有优势。③一般景象下,家庭暴力不是一次性施行的,具有经常性。④加害方往往在片面上以为自己的暴力行为没有违法,把暴力行为视为自己的“权力”。家庭暴力的规则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当地比较突出,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损伤案子增多。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白叟,有必要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地维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权益。为了清晰阻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维护和救助,并考虑到与婚姻法和其他法令有关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则相衔接,婚姻法增加了下列规则:①在总则中清晰规则阻止家庭暴力,阻止家庭成员间的优待和遗弃。②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家庭成员,被害人提出恳求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有关规则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对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阻止。④一方以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⑤因暴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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