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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递延缴纳个税怎么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12:13

企业年金和工作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险系统中弥补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别离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总称单位)及其任职或许受雇的员工,在依法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树立的弥补养老保险制度。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树立年金应当契合三个条件:依法参与根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责任,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才能,已树立团体洽谈机制。
一、年金递延交纳个税应怎么核算
年金所需费用均由单位和员工一起交纳,与年金基金出资运营净收益额(按比例分配到个人)一起组成年金基金,实施彻底堆集,选用个人账户方法进行办理。员工在到达国家规则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能够从自己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时(分期)收取年金。
树立年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认年金受托人办理年金;受托人托付具有资历的出资运营组织作为出资办理人,担任年金基金的出资运营。
二、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原计税方法
关于工作年金,以往没有规则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关于企业年金,2014年曾经适用现行税收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薪酬、薪水计税时扣除;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应当作为个人一个月的薪酬、薪水(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时,不得分摊复原到所属月份),不与当月正常薪酬、薪水兼并,也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核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月薪酬收入低于费用扣除规范的员工,企业缴费部分计入员工个人账户时,与当月个人薪酬、薪水所得之和,超越费用扣除规范的,其超越部分按前述规则计税;未超越费用扣除规范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事例1:企业员工甲2013年每月薪酬为6000元(含自己缴付年金500元,实发5500元),1月~12月每月薪酬6000元,应交纳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个人缴付年金500元不得扣除,全年交交税款1740元。企业在12月为其缴付年金6000元,应独自视为一个月的薪酬且不得扣除3500元的费用,交纳个人所得税645元(6000×20%-555)。
三、年金个人所得税的新计税方法
财税〔2013〕103号文件对年金缴付、年金基金运作分红、年金收取三个环节的涉税问题别离作出规则:在年金缴费环节,个人缴付的年金不超越自己缴费薪酬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则为员工付出的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交纳个人所得税。在年金基金出资环节,年金基金出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年金收取环节,个人到达国家规则的退休年龄退休后收取的年金,按照薪酬、薪水所得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详细核算方法又分为三种景象:
第一种景象,从2014年开端,按月收取的年金,全额按照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度收取的年金,先均匀分摊计入各月,再按每月的收取额全额(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景象,对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曾经缴付年金缴费且已按原计税方法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从2014年起,个人收取年金时答应减除该部分已税年金,就其余额按照前种景象规则的方法交税。个人分期收取年金时,可按2014年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悉数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交税所得额,就减计后的余额按照前种景象规则的方法核算交税。防止已税年金在收取时被重复交税。
第三种景象,对个人因出境久居(或个人逝世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收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答应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别离按照前两种景象规则的方法核算交税。对个人除上述特别原因外一次性收取年金的,则不答应采纳分摊的方法,应就其一次性收取的总额,独自作为一个月的薪酬、薪水所得,别离按照前两种景象规则的方法计税。
但并非一切年金都能够享用递延交税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缴付年金超越国家规则规范的部分,应在缴付时并入个人当期的薪酬、薪水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规则的现行年金缴付规范是:企业缴费不超越本企业上年度员工薪酬总额的1/12;事业单位最高不超越本单位上年度缴费薪酬基数的8%;个人缴费不超越自己缴费薪酬计税基数的4%。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薪酬计税基数为上一年度按国家核算局规则列入薪酬总额核算的项目核算的自己月均匀薪酬,工作年金个人缴费薪酬计税基数为员工岗位薪酬和薪级薪酬之和。超越员工工作地地点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薪酬计税基数。
四、年金应缴个人所得税代扣方法有改变
超越规则规范缴付的年金的个人所得税,由树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个人收取年金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并向托管人地点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事例2:企业员工乙2014年每月薪酬为6000元(含自己交纳年金500元,实发5500元),其1月~12月每月薪酬6000元应交纳个人所得税(6000-240-3500)×10%-105=121(元),个人交纳年金准予按薪酬的4%扣除,全年算计1452元税款由该企业扣缴。企业于12月为其交纳年金6000元,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交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2014年起履行的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交税方法,在年金缴费环节并非肯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付的年金假如超越自己缴费薪酬计税基数4%;或许企业超越本企业上年度员工薪酬总额1/12,事业单位超越本单位上年度缴费薪酬基数8%为员工缴付的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并入当月工薪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留意: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议》,将个税免征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
11月报10月的个税,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规范和新的税率表;10月申报9月的个税,仍是适用3500元旧的费用规范和旧的税率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交税人的薪酬、薪水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认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按照本决议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归纳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核算交交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出产、运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先行按照本决议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运营所得适用)核算交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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