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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配偶身份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21:23
爱人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爱人身份状态下彼此享有和承当的权力责任的总称。爱人身份权就其法令特点剖析,一般包含三层意义:一是根据对历史上家长权、夫权的否定,在夫妻之间进一步强化的爱人品格权,如名字权、人身自在权、生育权等。该类权力本不归于身份权领域,但在人类历史上,从前普遍存在,且仍在现实表现的男性中心文明氛围下,使婚姻成了摧残女人品格权的牢笼,所以,近现代亲属法不得不将部分品格权的内容,反映在爱人身份权中。二是直接由婚姻这一一起体的内涵特性规则的爱人身份权,如同居权、互负忠诚责任等。一般称为夫妻人身联系。三是以爱人身份权为条件而派生的产业性权力,如抚养权、继承权、一起产业权等,一般被称为夫妻产业联系。现代世界各国或许民法典中,或许单行的婚姻家庭法标准中,分别对这三类爱人身份权加以规则。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则的爱人身份权,实质上是爱人身份权中的一部分内容。也是咱们一般所说的夫妻人身联系即指没有直接的产业内容,存在于夫妻两边人身上的权力责任,包含夫妻都有运用自己名字的权力,都有参与出产、作业、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在,都有实施计划生育的责任。
    一、夫妻两边各有运用自己名字的权力
    名字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是我国民法通则所承认的公民人身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归于品格权领域。名字是用来表明个人的特定符号,但有无名字权,却是有无独立品格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封建社会,妇女备受轻视和压榨,人身依附性质很强,没有独立的品格,表现在名字问题上,出嫁今后就必须冠以夫姓,而男人只要在入赘时才可改姓女方的姓氏,即出嫁女和赘夫”被掠夺了名字权。国民党的民法亲属法编第1000条也规则: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还有约好者不在此限。这儿虽然有但书规则,可是仍带有显着的封建剩余。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均规则了夫妻两边都有运用自己名字的权力,现行《婚姻法》第14条也明确规则夫妻两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力”,这儿虽然是夫妻并提,但其针对性主要是维护已婚妇女和到女方家落户的男方的名字权,表现了男女相等准则,完全废除了封建的改姓风俗。当然此规则并不阻碍夫妻就名字问题,在自愿、洽谈的根底上,另作约好,无论是夫随妻姓,仍是妻随夫姓,都是法令答应的。
    夫妻享有独立的名字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认上,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则:子女能够随父姓,也能够随母姓。”这是法令上就未成年人名字权中合名权所作的规则,意在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应当由爸爸妈妈两边洽谈确认。这一规则,也表现了爸爸妈妈法令位置的相等,有利于改动子女只能从父姓的封建传统,有利于破除以男方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剩余影响。不过,经爸爸妈妈洽谈的子女姓氏,并不阻碍子女在成年后依法要求更改自己名字的权力。
    二、夫妻两边都有参与出产、作业、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在
    人身自在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力,是人们正常日子、劳作、学习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在权是两边家庭位置相等的详细表现。
现行《婚姻法》第15条规则:夫妻两边都有参与出产、作业、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在。”这一规则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夫妻都有走向社会、从事出产劳作、参与作业、取得酬劳、收入的经济上的独立权;二是夫妻两边都有参与文明学习、承受不同学历教育的权力和从事社会活动、往来的人身自在权力。前者即两边经济上的独立权力,是完成夫妻家庭位置相等的根底,妇女没有经济上的独立,就不或许完成家庭位置的相等。后者即两边均享有承受文明教育权力和参与社会活动、社会往来的人身自在权,这是完成夫妻家庭位置相等的保证,由于,只靠经济上的独立,而没有文明素质的保证,真实的男女相等也是难以完成的。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后者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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