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对违约金约定不明该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06:52
【案情】
2010年6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丰城市某修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修建公司”)签定了一份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好:开发公司将坐落该市新城区某小区的八幢高楼的根底、主体一般装修、水电装置等发包给修建公司承揽,承揽方法为自筹资金和包工包料;开工期为2010年6月21日,竣工期为2012年6月20日,总工期为730天;违背合同约好,须向对方依法付出违约金。竣工期满,其间一幢高楼未如期竣工。就违约金付出问题,两边洽谈无果,所以开发商诉至法院,恳求停止两边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修建公司付出违约金20万元。
【不合】
在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法令无明确规则而合同又约好“依法付出违约金”的条款该怎么实行?存在两种观念:
榜首种定见以为,法令无明确规则而当事人又约好“按法令规则处理”的条款,归于对违约金无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景象,可按没有约好处理,故对开发公司建议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撑。
第二种定见以为,修建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开发公司带来了实践丢失,该丢失应当由修建公司以违约金的方法补偿给开发公司,契合民法上的公正准则。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念,首要理由是:
1、关于建造工程合同违约金的法令规则。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关于“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造工程质量不契合约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补或许返工、改建。通过修补或许返工、改建后,形成逾期交给的,施工人应当承当违约责任”的规则,明确规则施工人因逾期交给而承当违约责任,这儿的违约责任包含补偿发包人因逾期交给遭到的丢失、依照约好向发包人付出违约金、削减价款、实行定金罚则等。
2、建造工程合同违约金没有详细法令规范。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令直接规则的违约金。在建造工程上,因为违约的品种繁复,客观上为以法令方法拟定违约金规范带来困难,事实上目前我国亦无相关详细的法令规范。在务实中,一般违约金合同有概括性和详细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详细区别,概括性违约指的是一旦有违约行为就应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详细性违约指的是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能够约好不同的违约金数额。本案属概括性违约金合同,规则只需违约就要向对方付出法定违约金,既没有约好详细违约金数额,也没有约好因违约发生的丢失补偿的核算方法,约好存在瑕疵,属违约金约好不明。
3、对建造工程违约金约好不明的实践处理。可征引《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契合约好,给对方形成丢失的,丢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越违背合同一方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之规则,明确规则了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契合约好给对方所形成的丢失即为违约丢失,违约金数额一般以给丢失方所形成的实践丢失为限,一起丢失方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对方有违约行为以及因对方违约给自己所带来的实践丢失数额。
2010年6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丰城市某修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修建公司”)签定了一份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好:开发公司将坐落该市新城区某小区的八幢高楼的根底、主体一般装修、水电装置等发包给修建公司承揽,承揽方法为自筹资金和包工包料;开工期为2010年6月21日,竣工期为2012年6月20日,总工期为730天;违背合同约好,须向对方依法付出违约金。竣工期满,其间一幢高楼未如期竣工。就违约金付出问题,两边洽谈无果,所以开发商诉至法院,恳求停止两边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修建公司付出违约金20万元。
【不合】
在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法令无明确规则而合同又约好“依法付出违约金”的条款该怎么实行?存在两种观念:
榜首种定见以为,法令无明确规则而当事人又约好“按法令规则处理”的条款,归于对违约金无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景象,可按没有约好处理,故对开发公司建议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撑。
第二种定见以为,修建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开发公司带来了实践丢失,该丢失应当由修建公司以违约金的方法补偿给开发公司,契合民法上的公正准则。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念,首要理由是:
1、关于建造工程合同违约金的法令规则。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关于“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造工程质量不契合约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补或许返工、改建。通过修补或许返工、改建后,形成逾期交给的,施工人应当承当违约责任”的规则,明确规则施工人因逾期交给而承当违约责任,这儿的违约责任包含补偿发包人因逾期交给遭到的丢失、依照约好向发包人付出违约金、削减价款、实行定金罚则等。
2、建造工程合同违约金没有详细法令规范。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令直接规则的违约金。在建造工程上,因为违约的品种繁复,客观上为以法令方法拟定违约金规范带来困难,事实上目前我国亦无相关详细的法令规范。在务实中,一般违约金合同有概括性和详细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详细区别,概括性违约指的是一旦有违约行为就应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详细性违约指的是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能够约好不同的违约金数额。本案属概括性违约金合同,规则只需违约就要向对方付出法定违约金,既没有约好详细违约金数额,也没有约好因违约发生的丢失补偿的核算方法,约好存在瑕疵,属违约金约好不明。
3、对建造工程违约金约好不明的实践处理。可征引《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契合约好,给对方形成丢失的,丢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越违背合同一方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之规则,明确规则了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契合约好给对方所形成的丢失即为违约丢失,违约金数额一般以给丢失方所形成的实践丢失为限,一起丢失方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对方有违约行为以及因对方违约给自己所带来的实践丢失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