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以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经济补偿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12:32
若劳作者进入一家公司,可是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因而辞去职务的,能够向用人单位恳求付出经济补偿金吗?我国《劳作合同法》对劳作合同的缔结有何规则?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欢迎阅览。
能以用人单未签定劳作合同为由恳求经济补偿金吗
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劳作者只能建议双倍薪酬补偿,不能再建议经济补偿金。
《劳作合同法》第10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6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依照《劳作合同法》第82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
第7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作合同法》第82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
依照上述法令、法规强制性规则,假如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能够建议双倍薪酬。
能以用人单未签定劳作合同为由恳求经济补偿金吗
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劳作者只能建议双倍薪酬补偿,不能再建议经济补偿金。
《劳作合同法》第10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6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依照《劳作合同法》第82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
第7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作合同法》第82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
依照上述法令、法规强制性规则,假如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能够建议双倍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