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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确立与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18:02

【内容提要】建立和完善依据适用规矩,是法院当时变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在论说依据规矩的寓意、性质与特征的基础上,先后论说了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依据规矩的活跃意义、根本原则和规矩系统,从而要点论说我国行政诉讼应建立和完善的几个详细依据规矩,旨在规划和描绘出我国行政诉讼依据规矩系统的根本概括和详细规矩的根本内容。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依据规矩 建立 完善
依据是程序的魂灵。[1]作为依据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依据规矩,是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子现实的根本途径和重要保障,在庭审诉讼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和效果。但惋惜的是,依据规矩在庭审办法变革初期未能引起我们的注重和注重;跟着庭审原则变革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地知道到,缺少依据详细适用规矩是影响和限制我国当时审判办法变革难以获得打破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变革大纲》中明确提出,要活跃探索揭露认证的条件和办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依据适用规矩。
一、依据规矩的寓意、性质与特征
什么叫依据规矩?关于依据规矩内在的了解,国外学者存在着不同的知道,主要有两类:一是以为依据规矩是适用于庭审时依据提交的规范。[2]二是以为依据规矩是决议一个现实确定者在处理这些现实问题时能够运用什么资料。[3]这两种知道,一起表达了可采性是依据规矩的核心问题,但各自表达的视点和侧要点不同。现实上,依据的可采性问题,详细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依据的选用规范,二是依据的采信规范。所谓依据的选用规范,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决议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的依据能否被法庭选用所依据的原则。在这个问题上,不同国家的法令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并且不同国家的依据学者研讨和论说这一问题的视点也不完全相同。所谓依据的采信规范,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决议法庭或法官在判别被选用依据证明巨细而决议其能否被采信所依据的原则。[4]
依据的选用规范和采信规范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但依据的选用规范并不等于采信规范,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指依据才能,即被法令答应作为依据的资历,后者指依据的证明力,即依据所表现的证明价值巨细与强弱程度;前者反映的是依据方式要件,后者反映的则是依据的本质要件。决议一个依据能否被选用所依据的是依据法上的一般原理和有关规矩,它并不要求裁判者信任其内容有必要事实。至于能够选用的依据是否牢靠以及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则要由裁判者作再进一步的点评,而这正是依据采信规范所要处理的问题。因而,依据的选用规范和采信规范反映的是认证前后两个不同阶段的内容,并且这两个内容在认证过程中具有不可逆转性。换言之,选用的依据不一定都是采信的依据,具有“依据资历”的依据不一定都是作为定案依据的依据,但作为定案依据所采信的依据有必要是被法庭所选用的依据,有必要是具有依据资历的依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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