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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00:51

公路超限检测站处理办法 来历:交通部网站  作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送部令2011年第7号
《公路超限检测站处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0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部长 李盛霖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路超限检测站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标准公路超限检测站处理,保证车辆超限处理作业依法有用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法令》,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证公路无缺、安全和疏通,在公路上建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确定、查办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法令场所和设备。
第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处理,应当遵从一致领导、分级担任、标准运转、依法监管的准则。
交通运送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处理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处理作业,并担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检验等作业。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法令》等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处理作业。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造、运转等详细监督处理作业,由公路处理机构担任。
第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处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首要职责是:
(一)宣扬、遵从、履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处理的法令、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处理准则;
(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进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确定、查办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送车辆采纳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况的改正办法;
(五)搜集、收拾、上报有关检测、法令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处理、保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备、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分应当在经赞同的公路处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造和运转经费,并实施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抢占或许移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分能够结合本区域实践,在本级人民政府的一致领导下,会同有关部分安排路政处理、交通警察等法令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送车辆实施联合法令。
第二章 规划建造
第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效果,分为Ⅰ类检测站和Ⅱ类检测站:
(一)Ⅰ类检测站首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许省道的省界进口、多条国道或许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品运送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二)Ⅱ类检测站首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品集散地、货运站的首要收支路段以及省内货品运送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第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一致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操控、当令调整的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分提出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赞同;其间,Ⅰ类检测站的设置还应当契合交通运送部有关超限检测站的规划。
经赞同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未经原赞同机关赞同,不得私行吊销或许改变用处。
第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全称按照“公路处理机构称号 超限检测站所在地称号 超限检测站”的方法一致命名,其色彩、标识等外观要求应当契合附件1、附件2的规则。
第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造,除契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外,还应当遵从下列准则:
(一)选址优先考虑公路网的要害节点;
(二)尽量挑选视野开阔,用水、用电便当,日子便当的地址;
(三)以港湾式的建造方法为主,因客观条件约束,确需远离公路主线建造的,应当建筑衔接公路主线与检测站区的辅道;
(四)统筹考虑公路网运转监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藏等要素,充分运用公路沿线现有设备、设备、人力、信息等资源,增强检测站的归纳功用,下降运转本钱。
第十一条 建造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依据车辆超限检测的需求,合理设置下列功用区域及设备:
(一)检测、法令处理、卸载、泊车等车辆超限检测基本功用区;
(二)站区交通安全、交通导流、视频监控、网络通讯、照明和其他车辆超限检测辅佐设备;
(三)必要的日常作业和日子设备。
关于交通流量较大、处理作业使命较重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能够在公路主线上设置不泊车预检设备,对超限运送车辆进行预先辨认。
第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进口前方必定间隔内按照附件3的规则设置检测站专用标志,对行进车辆进行提示。
第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信息化建造,其信息系统应当契合交通运送部颁布的数据交换标准,并满意长途查询证照和违法记载信息、站内法令信息化以及部、省、站三级联网处理的需求。
第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建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和标准安排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有经赞同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隶属设备的组成部分,一起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造、同步运转。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分应当安排有关部分定时对辖区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全体布局进行后评价,并能够依据交通流量、车辆超限改变状况等要素,当令对超限检测站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章 运转处理
第十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准则,参照附件4的规则标准检测、处置、卸载等作业流程,并在明显方位设置公告栏,公示有关赞同文书、作业流程、收费项目与标准、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等信息。
第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施24小时作业制。因特殊状况确需暂停作业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处理机构赞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处理机构应当拟定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转处理办法,加强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安排处理和监督查核。
第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施站长担任制。公路处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站长、副站长的选拔和查核处理作业,实施站长定时轮岗沟通准则。
第二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依据检测法令作业流程,清晰车辆引导、超限检测、行政处置、卸载分装、活动检测、设备保护等不同岗位的作业职责,并结合当地实践,按照部颁Ⅰ类和Ⅱ类检测站的标准装备相应的路政法令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依据检测路段交通流量、车辆出行结构等要素合理装备下列超限检测法令设备:
(一)经依法定时检定合格的有关车辆计量检测设备;
(二)卸载、分装货品或许铲除妨碍的相关机械设备;
(三)履行公路监督查看使命的专用车辆;
(四)用于查询取证、法令文书处理、通讯对讲、安全防护等与超限检测法令有关的其他设备。第二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备,并坚持站内外环境整齐。
第二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站内设备、设备的保管和保护,保证设备、设备处于杰出运转状况。
第二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站区交通引导,引导车辆有序检测,防止形成公路主线车辆拥堵。要结合实践状况拟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与安全防备等作业。
第四章 法令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应当采纳固定检测为主的作业方法。
关于检测站邻近路网密度较大、成心绕行躲避检测或许近距离超限运送景象严峻的区域,公路超限检测站能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分的有关规则,运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活动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查看。经活动检测确定的违法超限运送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制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展开活动检测。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送的确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制止经过目测的方法确定车辆违法超限运送。
第二十七条 经检测确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送景象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法令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运载可分载货品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纳卸载、分装等改正办法,消除违法状况;对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按照有关规则处理;
(二)对运载不行崩溃大件物品且未处理超限运送答应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中止违法行为,承受查询处理,并奉告当事人到有关部分请求处理超限运送答应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经检测发现不存在违法超限运送景象的车辆,或许经复检承认消除违法状况并依法处理完毕的车辆,应当当即放行。
第二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法令人员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承受查询处理的超限运送车辆,不得收取泊车费用。
需求帮忙卸载、分装超限货品或许保管卸载货品的,相关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分核定的标准履行。卸载货品超越保管期限经告诉当事人仍不收取的,能够按照有关规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法令人员依法实施罚款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实施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别离;收缴的罚款应当悉数上缴国库。
公路超限检测站法令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分一致制发的罚款收据;未出具的,当事人有权回绝交纳罚款。
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路超限检测站法令人员下达或许变相下达罚款目标第三十一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法令人员应当按照规则运用车辆超限处理信息系统展开检测、法令作业,并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公路处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处理机构应当定时对超限运送违法信息进行收拾和汇总,并抄送相关部分,由其对路途运送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法令人员进行超限检测和法令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置时应当由2名以上法令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用法令证件。
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从事后勤保证等作业,不具有法令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阻拦车辆、查看证件、实施行政处置等法令活动。
第三十三条 路政处理、交通警察等法令人员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对超限运送车辆实施联合法令时,应当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信息同享,严格法令。
第三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法令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佩带标志、持证上岗,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法令、行为标准,做到着装标准、风纪严整、举止端庄、热情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法令人员在作业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则佩带标志或许未持证上岗;
(二)谩骂、殴伤当事人;
(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许不照实填写罚款数额;
(四)私行运用拘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品;
(五)对未消除违法状况的超限运送车辆予以放行;
(六)承受与法令有关的吃请、奉送;
(七)庇护、包庇和怂恿违法行为;
(八)指派或许帮忙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
(九)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十)贪婪、移用经费、罚没款。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处理机构应当建立揭露电话,及时受理大众的投诉告发。一起经过政府网站、公路超限检测站公告栏等方法公示有关信息,承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令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分予以通报;情节严峻的,由交通运送部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法令人员违背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则的,撤销其行政法令资历,调离法令岗位;情节严峻的,予以解雇或许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触及驻站其他部分法令人员的,由交通运送主管部分向其主管部分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法令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的有关规则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纳成心阻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经过公路超限检测站等方法打乱超限检测次序,或许采纳近距离驳载等方法躲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处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许拘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理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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