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07:02【案情】
刘某(男)与刘某(女)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因两边均已离婚,经过往来,男方于2003年带着两个子女与女方开端同居日子,两边一向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年7月,由男方出资(女方自认)在萍乡市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购房款为37522元。购房后,两边一同出资(男方称亦悉数由其出资,但其不能供给满足依据,女方只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对房子进行了装饰,置办家具。两边均认可装饰、置办家具花费了10万元。从2003年开端,女方与男方一同日子至今。在一同日子中,因性格不合,彼此猜疑,无爱情可言,难以一同日子在一同,女方申述要求免除同居联系,切割一同日子期间所置办的产业。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五条规则,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按一同共有产业处理,购房款虽是由男方出资,但产业系在两边同居期间所得,按一同产业处理。依照婚姻法照料女方的规则,房子理应均匀切割;同理,装饰、置办家具花费的100000元亦应均匀切割。
第二种定见以为,处理同居期间的产业与夫妻一同产业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尽管按一同共有产业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则来处理,而是准则上依照等分准则,并应结合各方对产业的奉献巨细来分配。结合本案来看,房子完全由男方出资购买,装饰、置办家具的花费虽系两边一同出资,但女方已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房子能够悉数分配给男方,装饰及家具应均匀切割。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本案是一同典型的因两边未办理婚姻登记而发生的同居期间产业切割问题的胶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第10条“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时,同居日子期间两边一同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按一般共有产业处理”的规则,两边在同居期置办的房子及装饰、家具等产业应按一般共有产业处理。这一点没有争议。
可是,关于一般共有产业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规则,依照料女方进行均匀分配?笔者以为,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产业联系的专门法令,切割夫妻一同产业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则处理。但本案因同居两边未办理婚姻登记,两边没有构成法令上的夫妻身份联系,对同居期间的产业切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则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令有关共有产业处理的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90条“在一同共有联系停止时,对共有产业的切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依据等分准则处理,而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产业的奉献巨细,恰当照料共有人生产日子的实际需要等状况。但切割夫妻一同产业,应当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则处理”的规则,因为两边在同居期间对产业的切割没有协议约好,因购房款悉数由男方付出,装饰及家具男方出资了大部分,依据等分准则,考虑男方对置办房子并装饰以及增加家具等产业的奉献较大,结合本案实际状况,本案能够房子悉数分配给男方,装饰及家具两边均匀分配,更能表现公正、合理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