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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行信托公司某市代理处不服某市土地管理局不作为申请复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10:12

「案情」
请求人: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某市代理处
被请求人:某市土地处理局
1997年头,某实业开展公司与某修建公司签定房地产开发合同。同年4月,某实业开展公司用某修建公司在该市南京路118号的土地使用权典当向请求人借款350万元。工程在建过程中因资金不足而罢工,请求人发放的借款不能如期回收,请求人遂诉至法院。1999年12月5日,法院以(1999)南经初字第227、2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两公司归还借款,如不实行还款责任,则依据《典当合同》及被请求人出具的《典当证明书》,由修建公司将本市南京路118号土地面积3675.4平方米典当物交给请求人。该判决书送达后,两单位没有实行还款责任,请求人请求法院实行,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30日向被请求人送达(2000)南城执字第1号《协助实行通知书》。同年2月5日请求人向被请求人提出处理土地使用权过户请求,并将悉数资料提供给被请求人。被请求人以为直接依据典当合同处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没有法令依据,虽经请求人屡次催办一向未予处理。请求人以为被请求人拖了半年多未予处理手续,归于延迟实行法定责任,而且给其形成80万元的经济丢失,于2000年8月18日向市政府递送行政复议请求书,要求市政府责令被请求人实行法定责任,给予处理土地使用权改变手续,并补偿其经济丢失。
市政府经过检查两边递送的有关依据资料,核实争议的首要现实,以为:各级行政机关应活跃、高效地实行法定责任,遇到问题应及时采纳有用手法予以处理,不能久拖不决。被请求人在半年多时刻对请求人的请求未予清晰答复,已构成延迟实行法定责任行为。可是,并未给请求人形成直接丢失,补偿不该予以支撑。同年9月20日,市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则之规则,作出行政复议决议:责令被请求人在复议决议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安排有关部门对本市南京路118号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价,并给予处理有关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分析」
这是一件处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延迟实行法定责任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案子。
行政机关应及时实行法定责任,这是行政效率准则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当时,有的行政机关及其作业人员作业效率低下,有的作业习惯于等等看;有的乃至成心采纳“卡” 的方法,以求表现权利、获取报答;也有的行政机关怕当被告对该办的事不办、该处分的违法行为不予处分等等。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行责任,关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早已将其归入受案规模。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又作了更清晰的规则,往后在行政复议中不作为案子将越来越多。本案中请求人对行政机关迟迟不给予处理土地使用权改变手续的行为,没有经过其他途径寻求处理,而是挑选了行政复议这一法定程序,并在短期内促进行政机关实行了责任,然后及时地处理了争议,保了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充分表现了行政复议准则的监督效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不搞官官相护,仔细检查有关依据资料,并及时地依现实和法令作出了责令被请求人期限实行责任的复议决议,也充分表现了行政复议合法、及时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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