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新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07:00依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借款事务的告诉》(建金〔〕148号)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金融服务作业的告诉》(银发〔〕287号)文件精力,结合本市住宅公积金办理实际状况,现将住宅公...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嘉兴调整住宅公积金借款有哪些新规则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一、对首套初次请求住宅公积金借款的缴存员工家庭仍按《关于住宅公积金支撑我市房地产商场平稳健康开展办法的告诉》(嘉公积金〔〕38号)文件履行。
二、缴存员工家庭有一套自住住宅、无住宅公积金借款记载,因购买第二套改进型一般自住住宅请求住宅公积金借款的,双员工缴存家庭最高借款额度为50万;未婚或单员工缴存家庭最高借款额度为25万。首付份额30%,借款利率 享用住宅公积金借款基准利率。
缴存员工家庭无自住住宅或有一套自住住宅,巳还清住宅公积金借款,因购买自住住宅或第二套改进型一般自住住宅请求住宅公积金借款的,借款额度依照差额核算,即可贷额度为借款最高额度减去巳贷额度,借款次数不受约束。首付份额30%,借款利率享用住宅公积金借款基准利率。
三、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的缴存员工家庭不发放住宅公积金借款。
四、在省内异地工作并缴存住宅公积金的本市户籍员工, 在本市购买自住住宅或改进型一般自住住宅,可持缴存地住宅公积金办理部门出具的正常接连缴存满6个月的缴存证明和住宅公积金借款状况证明,向本市住宅公积金办理部门请求住宅公积金借款,视同本地缴存员工,履行本市住宅公积 金借款相关方针。对曾经在省内异地缴存住宅公积金、在本市正常接连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刻可依据原缴存地住宅公积金办理部门出具的正常接连缴存的证明兼并核算,一起出具住宅公积金借款状况证明。
五、本次方针调整自2018年12月22日起实施。2018 年12月22日前已发放的住宅公积金借款,仍按原方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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