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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信用证诈骗罪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1:31
移用资金在一些企业中较为常见,有的人为了个人的一时高兴或许是利益而不经公司高层协商私自移用公司资金,那么构成移用资金罪的条件是怎样的呢,信用证欺诈又是怎么回事呢,和移用资金罪的差异在哪里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信用卡欺诈罪应当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波折信用卡办理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确定。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运用假造的信用卡,或许运用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运用报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别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超越规则限额或许规则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偿还的行为。
偷盗信用卡并运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移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规则,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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