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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已过备案期限还可以申请备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8:50

网友发问:
我公司是一间外资企业,因为各种原因,2010年发作的财物丢失未到税务机关进行存案,已过税务机关规则的存案期限,是否还能够请求存案?
律师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规则,企业以前年度发作的财物丢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能够依照本方法的规则,向税务机关阐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间,归于实践财物丢失,准予追补至该项丢失发作年度扣除,其追补承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越五年,但因方案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留传的财物丢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呈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财物丢失、因承当国家方针性使命而构成的财物丢失以及方针定性不明确而构成财物丢失等特别原因构成的财物丢失,其追补承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可适当延伸。归于法定财物丢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践财物丢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承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缺乏抵扣的,向今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践财物丢失发作年度扣除追补承认的丢失后呈现亏本的,应先调整财物丢失发作年度的亏本额,再按补偿亏本的准则核算今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方法进行税务处理。因而,贵公司可按专项申报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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