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诉叶某解除房屋租赁纠纷代理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08:05
署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今日的法庭调查,依据案子现实及本案的依据,宣布如下署理定见。
一、本案原告建议与被告解除合同理由充沛,理由如下:
1、被告未经原告的赞同,将承租的房子租、转借。
2、被告未经原告的赞同,将承租的房子私行拆改结构、私行建立房子。
3、被告回绝付出房租,且累计不交纳房租达6个月以上。
署理人以为,依据《合同法》第94、219、224、227条的规则及《城市房子租借方法》第23、24条的规则,被告的行为契合上述任何一条,原告即可与其解除合同,原告行使解除权的现实、法律依据充沛确凿,本案被告应当当即腾房。
二、被告未经原告赞同,私行拆改房子结构、私行建立房子,严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则,原告建议被告应将该房子恢复原状,费用由被告承当。
三、关于本案租金
1、被告拒付拖欠原告租金累计为7万元余元。
(1)被告拒付2004年5月25日—2005年5月24日的租金三万元及利息。
(2)欠交2005年5月25日—2006年5月24日租金5000元及利息。
(3)欠交2006年5月25日—2007年5月24日租金5000元及利息。
(4)被告拒付自2007年5月25日起至今的房子租金及利息。
综上,被告拒付、拖欠原告房子租金合计7万余元。被告的行为严峻违背合同的约好,被告应当即付出拖欠的房子租金及利息,租金交至本案判定收效后被告实践交给房子之日。
2、房子租金应为3万/年,而不是2.5万/年。
依据1997的《房子租借合同改变》能够得知,被告租借该房子的租金为2万/年。一起依据2002年《续签房子租借合同》清晰约好,被告租借房子的租金为2万/年。又依据2004年《房子租借协议》得知,被告每年向原告添加租金一万元,所以自2004年5月25日今后,房子租金为3万/年。
3、租金计算方法:30000元/365天*实践使用天数 预期房子租金利息。
四、被告应承当原告因本次诉讼来济的一切必要花费。包含:公证费、机票、住宿费、邮寄费合计5828元人民币,详细数额以发票为准。
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六、依据被告供给的依据原告作如下辩论:
1、关于原告关于先生的授权问题。
原告关于先生的授权仅限于于先生替代原告与本案被告签订合同,有关租借合同的其他问题,原告并未关于先生进行授权。因而,被告辩论称与于先生商谈交税及交纳租金的事宜,原告并不知情,于先生对被告作出的任何答复与原告无关。
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今日的法庭调查,依据案子现实及本案的依据,宣布如下署理定见。
一、本案原告建议与被告解除合同理由充沛,理由如下:
1、被告未经原告的赞同,将承租的房子租、转借。
2、被告未经原告的赞同,将承租的房子私行拆改结构、私行建立房子。
3、被告回绝付出房租,且累计不交纳房租达6个月以上。
署理人以为,依据《合同法》第94、219、224、227条的规则及《城市房子租借方法》第23、24条的规则,被告的行为契合上述任何一条,原告即可与其解除合同,原告行使解除权的现实、法律依据充沛确凿,本案被告应当当即腾房。
二、被告未经原告赞同,私行拆改房子结构、私行建立房子,严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则,原告建议被告应将该房子恢复原状,费用由被告承当。
三、关于本案租金
1、被告拒付拖欠原告租金累计为7万元余元。
(1)被告拒付2004年5月25日—2005年5月24日的租金三万元及利息。
(2)欠交2005年5月25日—2006年5月24日租金5000元及利息。
(3)欠交2006年5月25日—2007年5月24日租金5000元及利息。
(4)被告拒付自2007年5月25日起至今的房子租金及利息。
综上,被告拒付、拖欠原告房子租金合计7万余元。被告的行为严峻违背合同的约好,被告应当即付出拖欠的房子租金及利息,租金交至本案判定收效后被告实践交给房子之日。
2、房子租金应为3万/年,而不是2.5万/年。
依据1997的《房子租借合同改变》能够得知,被告租借该房子的租金为2万/年。一起依据2002年《续签房子租借合同》清晰约好,被告租借房子的租金为2万/年。又依据2004年《房子租借协议》得知,被告每年向原告添加租金一万元,所以自2004年5月25日今后,房子租金为3万/年。
3、租金计算方法:30000元/365天*实践使用天数 预期房子租金利息。
四、被告应承当原告因本次诉讼来济的一切必要花费。包含:公证费、机票、住宿费、邮寄费合计5828元人民币,详细数额以发票为准。
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六、依据被告供给的依据原告作如下辩论:
1、关于原告关于先生的授权问题。
原告关于先生的授权仅限于于先生替代原告与本案被告签订合同,有关租借合同的其他问题,原告并未关于先生进行授权。因而,被告辩论称与于先生商谈交税及交纳租金的事宜,原告并不知情,于先生对被告作出的任何答复与原告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