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合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还是林木买卖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0:02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意义,是指具有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或运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依《农村土地承揽法》规则有承揽权的转让和运用权的转让两种,详细流通方法有转包、租借、交换、转让四种。
在贵州省某人口众多的偏远城镇,其乡民法令意识并不强,许多胶葛都由乡民按风俗风俗自己处理,该地城镇法庭一年受理的案子大约不到一百件,几十件罢了。2008年,有同村不同组的乡民,为了《山林转让合同》的实行挑选了法令来处理胶葛,抛弃了有暴力的风俗风俗处理方法,殊为可贵。
原告石某提出自己2005年与另一村组的吴赖签定了《山林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好将吴赖承揽经营的“灯用山”的悉数松木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石某,期限为三年,在合同期内原告有权进入该山砍伐树木,期满之后该山依然归于吴赖的运用权。合同在实行到最后一年,即2008年,原告依合同约好砍伐树木时,被同村同组的石霸阻挠,理由是石霸2000年就与吴赖签定了《灯用山承揽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好的四至规模清楚,合同有效期十五年,在合同期内,石霸有砍伐树木的权力。经法庭调查,又查明以下现实,即原告石某与吴赖签定的《山林转让合同书》系该村委主任按两边的意思代为书写,《山林转让合同书》确认的四至规模是吴赖承揽“灯用山”的悉数,而石霸与吴赖签定的《灯用山转让合同书》触及的四至仅仅是“灯用山的”一部份(一半);石某与吴赖签定的合同通过发包方即村委会的赞同,石霸与吴赖签定的合同没有通过村委会赞同,乃至村委会在胶葛没有发作之前都不知道;两份合同签定到胶葛发作之时都没有处理砍伐证。
一审判定确定两份合同都是树木生意合同,都有法令效力。原告不服上诉,要求确定两份合同的性质为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吴赖与石霸签定的合同因没有经发包方赞同,依法确以为无效合同。二审审理后判定,依然确定两份合同均为林木生意合同,仅仅以为石某与吴赖签定的合同触及到石霸与吴赖签定合同的部分无效。
该案触及到的焦点问题其实便是两份合同的性质确定,是林木生意合同仍是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
我以为这两份合同应都为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理由是:
一、两边签定合同的意图实际上是将承揽权中的运用权转让给对方,砍伐树木便是一种运用方法。
二、作为生意合同的生意标的,出卖方应该享有所有权或许处分权,依据《森林法》规则,要砍伐树木,必须按法令规则请求处理砍伐许可证。有了砍伐许可证,才干砍伐树木,将砍伐的树木作为生意标的出售。因而,在承揽人没有砍伐许可证的前提下,是不可能签定以林木为标的的生意合同,由于此刻的生意标的底子就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