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诈骗罪新解释需注意三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03:5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新司法解说)已于本年4月8日实施。笔者以为,精确了解和适用新司法解说需求留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违法数额的问题。欺诈罪是典型的数额犯,即使是未实践获取资产的欺诈未遂也需求到达意欲骗得数额巨大资产的要求,新司法解说关于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类欺诈,以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的次数作为科罪处分根据,应当说是对传统刑法理论的较大打破。笔者以为,关于此类案子应当尽量查清数额,的确难以查验才可适用上述规则,要避免不去查验而直接适用此“快捷”条款的状况。二、从宽与从严的掌握问题。新司法解说规则了五种酌情从严的景象,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呈现的手法比较恶劣、结果比较严峻的欺诈行为的归纳,与实践中打击违法的需求是符合的。笔者以为在适用时需求留意三点:一是解说罗列的是裁夺情节,在适用时要充沛考虑个案的详细状况,不是一概从严。二是将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旧司法解说)中的一些景象取消了,如“曾因欺诈受过刑事处分的”、“浪费欺诈资产,致使欺诈资产无法返还的”等,要避免司法惯性而过错适用。三是规则欺诈数额挨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范,一起具有所列景象的,以“其他严峻情节”、“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确认,提高了量刑起伏。而“数额挨近”没有定量规范,在适用时应充沛结合案情和依据加以确认,要重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避免司法的随意性。新司法解说规则欺诈到达“数额较大”,但具有必定景象,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能够不申述或许免予刑事处分。笔者以为适用时应该考虑两点:一是“数额较大”的起点与“数额巨大”的起点之间相差较大,存在3000元与3万元之差,因此在考虑适用相对不申述时,要掌握好边界,做到宽严有度,不然刑法的威慑力难以表现。二是尽管因到达“数额巨大”或许“数额特别巨大”不能适用该条款规则,但具有该条所列景象的,也应当成为司法实践中裁夺从轻的理由,对比适用,从而表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三、溯及力问题。司法解说不是新的立法,法令实施之日起就具有了司法解说所解说之义,司法解说从属于法令,其效能应适用于法令的整个实施期间。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说时刻效能问题的规则》对此问题进行了清晰。需指出的是,新司法解说规则:曾经发布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但旧司法解说中的有些内容,新司法解说没有规则,也没有否定,如其间规则的屡次进行欺诈,并今后次欺诈资产偿还前次欺诈资产的数额计算方法,运用钱银的界定及外币的折算规范等内容。在此状况下,笔者以为,旧司法解说的相关条款依然是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