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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董事会决议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20:08
法令对董事会抉择的规矩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榜首款之规矩,但凡内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抉择均属无效。关于此处的“法令、行政法规”应运用限缩解说办法将其解说为法令、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矩,不包括倡议性规矩与恣意性规矩在内。因为法令、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矩往往是明晰的,因而人民法院在判别某一公司抉择内容是否存在法令瑕疵时很简单做到一望而知。
新公司法不只重视公司抉择的内容合法,并且更着重公司抉择的程序谨慎。所谓程序谨慎,是指股东会会议的招集程序、表决方法不只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中的程序规矩,并且应当恪守公司章程中的程序规矩。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矩,但凡程序上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抉择,是可吊销抉择。股东有权恳求人民法院吊销此等抉择。程序瑕疵首要体现在招集程序与表决程序两个方面。别的,《公司法》榜首百一十二条规矩,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抉择承当职责。董事会的抉择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抉择,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加抉择的董事对公司负补偿职责。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标明贰言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能够革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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