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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收财政性资费有哪些财税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8:00

按照税法规则,企业代收的金钱要别离按照规则交纳增值税、消费税或经营税,付出的与获得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代收和交纳的财务性资费则还有规则。现在企业有以下三方面的代收基金和费用,其相应的税务处理各不相同。
企业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税务处理
榜首,在《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十二条、《消费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十四条以及《经营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十三条中都明确规则,交税人一起契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许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记入出售(经营)收入总额中计征增值税、消费税或经营税。它们是:由国务院或许财务部同意建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许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务、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建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务部门印制的财务收据;所收金钱全额上缴财务。一起,《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六条规则,企业按照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则,按照国务院规则程序同意,在施行社会公共办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供给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目标收取并归入财务办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则,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处的政府性基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自来水公司代收的水污染处理费、水泥厂代收的散装水泥基金等等。
也就是说,假如企业在收取出售(经营)款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许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是上述规则的,就应该并入出售(经营)额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或许经营税。如在铁路运费发票上注明的基金(1)、基金(2)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六条规则,企业按照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则,按照国务院规则程序同意,在施行社会公共办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供给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目标收取并归入财务办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则,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处的政府性基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依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务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1号)规则,企业按照法令、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则收取并上缴财务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交税收入计入收入总额,于上缴财务的当年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务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而,企业要及时将代收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务部门,以削减核算中的费事和多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危险。如代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河套办理费等。
交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税务处理
依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则,企业按照规则交纳的、由国务院或财务部同意建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务、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建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除此之外,企业交纳的其他不契合上述批阅办理权限建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收到的财务性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
榜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六条规则,企业获得各级人民政府对归入预算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安排拨付的财务资金,以及获得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专项用处并经国务院同意的财务性资金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如借款贴息、先征撤退的增值税退税款等。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二,依据财税〔2008〕151号规则,企业获得契合以下条件的财务性资金准予作为不交税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获得的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专项用处并经国务院同意的财务性资金。
2.归入预算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安排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联系收到的由财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务补助收入。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在外。
总归交税人需求留意以下三点:
1.企业获得的财务性资金,是指企业获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务补助、补助、借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务专项资金,包含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撤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含企业按规则获得的出口退税款。
2.企业获得的不交税收入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费用,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交税收入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财物,其核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获得的各类财务性资金,均应先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然后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核算程序,按照上述规则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则相应添加企业实收本钱(股本)的直接投资以及投入的资金在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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