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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能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04:30
【问题】
一位姓王的老先生咨询:他与妻子张某婚后有一处房子,为补助日子将该房的阳台及一间房子租借。因为年事已高,2006年9月底,经公证处公证,王先生、张某与孙女王某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好将该房子以附奉养责任的方法赠予王某,一起约好王先生、张某在有生之年有寓居运用该房子的权力,并能够将房子租借用来补助白叟的日子,有关该房的产权过户及其全部手续由受赠人王某处理。2006年10月,王某依据赠与合同公证书将房子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尔后,王某并未按约好实行奉养责任,2007年3月,王先生、张某要求回收赠与的房子,孙女王某回绝,并前往祖父母家中要将他们及承租人赶出,双便利发生冲突,不欢而散。老先生咨询:该怎么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否吊销赠与?
【回答】
本案系因赠与合同的吊销而引发的争议,属赠与合同的法定吊销景象。赠与合同的法定吊销,是指赠与合同收效或许实行后,在具有法定事由时由有吊销权的人吊销赠与,使赠与失效。《合同法》对赠与人吊销的法定事由作了如下规则,受赠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赠与人能够吊销赠与:(一)严峻损害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抚养责任而不实行的;(三)不实行赠与合同约好的责任的。
本案中,尽管赠与的房产已过户至王某名下,但赠与合同约好的责任是王某奉养祖父母,而且祖父母享有在有生之年寓居运用该房子的权力,即对房子有运用和租借收益用于补助日子的权力;但王某并未实行赠与的附加责任,既不实行奉养责任,还强行将其祖父母和承租人赶出,影响了其祖父母日子费的收取以及房子寓居权的行使,其行为已构成赠与合同吊销的法定事由,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第四款规则:赠与人的吊销权,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起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则:吊销权人吊销赠与的,能够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产业。
所以,王先生完全能够在法定吊销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吊销与孙女陈某之间的房子赠与,并要求王某返还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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