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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问题是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14:29
2006年,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审结行政诉讼案子35件,其间判定保持的仅8件,裁决驳回的6件,占结案的40%,其他判定吊销的3件,承认违法的5件,原告撤诉的13件,共占结案的60%。判定吊销和承认违法的案子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而原告撤诉的案子中主要是行政机关改变了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这就是说行政机关存在问题的案子占了大多数。
案子中显现出以下几个问题是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
存在的问题
(一)程序方面的问题
①是主体不全。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把行政相对人悉数列出,而只列了一部份。如房子拆迁行政裁决书,仅仅把户主作为了被拆迁人,而没把其他产业共有人列为被拆迁人。②是错列主体。有的行政行为原本指向的是经营者,而行政行为的文书上行政想对人却写的经营者之外的人,如其爱人和家庭成员;有的处分机关原本是托付机关,而在处分时却列为了处分的主体。③是搜集根据的主体违法。法律规则查询查看须两个人进行,而行政机关往往只要一人施行查询查看;有的查询笔录是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却在不同地址问询不同的人;有的却是不具备资历的帮忙法律的人在施行查询查看;有的笔录上的查询人员底子不在现场而在其他地方开会;这样搜集的根据明显是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根据的。④是法律人员不按规则出示法律证件。有的工作人员认为身着制服就不必出示证件了,却不知道证明其身份的不是制服而是证件。⑤是强制措施不出具法律文书,或许先采纳强制措施后出据文书。⑥是处分不出据文书,不通知诉权、期限、不给当事人申辩和陈说的权力。有的收缴罚款只出收据,更有甚者出据“白便条”,而不出处分文书,不通知诉权、期限,也不给当事人申辩和陈说的权力,驳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救助权。⑦是立案不经领导批准,处分未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⑧是送达文书不标准。有的作留置送达无在场人签字证明,有的用邮递送达被邮局退回就没再送。⑨是举证不标准,应诉不活跃。有的行政机关不按规则的期限举证导致败诉;有的消积应诉,出庭人员连案子的基本情况都不清楚;有的该举证的不举证,该解说阐明不解说阐明导致败诉。
(二)实体方面的问题
①是不严厉依照相关规则就事。如刘来燕等诉武胜规划和建设局规划答应一案,被告在规划时不按国家规则确保相邻权,导致败诉。②是不实行法定责任。有的行政机关该颁布答应证执照的不颁布,有的该处理挂号的不准时处理,该实行安全保证的不实行,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非法定理由推脱。③是过错实行责任。原本应由统辖生产领域的行政机关处理的事,办理流通领域的行政机关却干预办理、处分,原本上限只能罚200元,成果处分500元。④是显失公平。有的行政机关在处分时,相同的事对有的人处分款8000元,而对有的人处分14280元,这种处分明显失去了公平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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