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门面房收取的资产经营收益怎么纳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03:42问:甲公司将自己具有所有权的一片老练商场门面房交给乙公司运营,乙公司担任商场门面房的租借,并依据需要可以对商场进行改造,甲乙双方是合同联系,没有相关联系。乙公司前5年给甲公司每年交纳财物运营收益200万元,今后每五年调增财物运营收益10%.甲公司每年收取乙公司财物运营收益费时,能否给乙公司供给税务发票,假如应该供给发票,应开具什么品种发票?乙公司收取租金现已向承租方开具了租借业发票,这种财物托付运营行为,怎么防止重复交税问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告诉》(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六款规则,租借业,是指在约好的时间内将场所、房子、物品、设备或设备等转让别人运用的事务。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则,出售产品、供给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作运营事务收取金钱,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则,甲公司将自己具有所有权的一片老练商场门面房交给乙公司运营运用一起收取固定收益,归于不动产租借行为,应按规则计征营业税并向乙公司出具租借业发票;乙公司将租借房产转租,乙公司也发作了租借不动产行为,乙公司按规则应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此项事务是两个交税主体的交税事项,不存在重复交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