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同命同价”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06:00陶某驾驭三轮摩托车,与刘某驾驭的重型作业车相撞,导致陶某逝世,两车损坏。交通队作出《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刘某、陶某为平等职责。
陶某家族申述刘某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补偿。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陶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并无固定作业、住所及收入,依照北京市农村居民规范确认其逝世补偿金。陶某家族不报,上诉要求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陶某虽为外地来京人员,但依法办理了暂住挂号,能够确认陶某的常常寓居地和首要收入来源地为北京市。陶某家族要求依照北京市乡镇居民的相关规范核算逝世补偿金,理由合理,应予支撑。
法 条
《侵权职责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形成多人逝世的,能够以相同数额确认逝世补偿金。”
案子剖析
“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的争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实施以来呈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争议。《侵权职责法》第十七条被很多人以为是新法关于同命同价的规则。
《侵权职责法》第十七条的规则,首要体现在处理形成多人逝世事端的严重交通故事、矿山事端等民事补偿案子时,法院能够不考虑伤亡者的地域、户籍、文明、职务等差异情况,而选用“一揽子”补偿计划,即以同一数额规范确认伤亡补偿金。在司法实践中,外地来京务工农人的逝世补偿金或许伤残补偿金的补偿规范,也是引发“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争议的焦点。本案反映了这个问题。
依据法律规则,对人身损害补偿案子中的补偿规范,法院一般把握:首要,从地域规范看,一般情况下适用受诉法院地点地规范,假如补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许常常寓居地人均收入高于受诉法院地点地规范的,逝世补偿金能够按其住所地或许常常寓居地规范核算。其次,从身份规范看,关键在于乡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确认。对此,法院首要考虑受害人的寓居、日子、作业地身份的规范。现在,很多人对乡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存在了解不合,过错地把户籍管理中的非农业人口等同于乡镇居民,而把农业人口等同于农村居民。乡镇居民实践是指乡镇常住人口,即在乡镇有固定的居地点乡镇寓居,在乡镇有固定的作业和安稳的收入及日子来源而且户口落户在乡镇的人员;或许户口尽管未在乡镇落户,可是其已经在乡镇寓居、作业、日子而且到达必定期限的人员。所以,只需契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应确以为乡镇居民。本案中,法院终究依照乡镇居民的收入规范判定补偿数额,是根据陶某作业、日子以及常常寓居地在北京城区,其收入情况应该类同于北京市乡镇居民的收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