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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帮助还款是债务承担还是担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02:25
[事例]  甲向乙告贷10万元未还,在乙的追讨下,甲的朋友丙表明乐意协助甲,并写下许诺书给乙:自己乐意以在某公司的股权所分得的盈利协助甲还款10万元,甲也在许诺书上签了名。后甲因外债太多,外出不归。丙也因公司经营不善比年亏本,将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他人。现乙向法院申述,要求甲和丙一起偿还告贷10万元。 
    [不合]  三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丙的许诺行为归于并存的债款承当,应当和甲连带偿还告贷;第二种定见:丙的许诺行为归于附条件的债款承当,当条件无法成果时,债款承当不成立;或许成心阻挠条件不能成果,应当承当连带还款的职责;第三种定见:丙的许诺行为归于担保。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个观念。关于第一个观念。《合同法》第84条规则“债款人将合同的职责悉数或许部分搬运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赞同”。从该规则看,丙乐意协助甲偿还悉数告贷10万元,能够知道丙的许诺行为不归于并存的债款承当。关于第二个观念。从乙要求甲和丙一起偿还告贷10万元的恳求来看,能够知道这个也不是免责的债款承当。或许有人会以为乙不懂法才一起申述甲和丙,当然这种可能性是不能忽视的。笔者以为假如丙的许诺行为归于免责的债款承当的话,那么又应当怎么了解丙许诺“自己乐意以在某公司的股权所分得的盈利协助甲还款”的内容呢?已然丙承当了甲的债款,“以在某公司的股权所分得的盈利”(协助甲还款)就不能是所谓的附条件,由于丙假如没有分得的盈利,那么丙就能够不必协助甲还款。换句话说,假如确定“丙的许诺行为归于附条件的债款承当”的话,那么对乙而言(附这样的条件)是不公平的,违背诚笃信用准则,无须赘言。
    那么剩余的可能性似乎是,(第三人)代为实行和担保。一、代为实行。很明显不是的,由于丙(第三人)无须向乙许诺,假如丙不实行的话,也是由甲对乙承当职责(《合同法》第65条)。二、所谓“协助甲还款”,应当了解为供给担保(行为)。事实上,在丙作出许诺时,甲现已逾期还款,而且从此刻起,丙要从其“股权所分得的盈利”中协助甲还款。对此,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则和公序良俗准则,就能够以为是附条件的担保行为,故笔者支撑第三个观念。至于丙将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他人,是不是归于“成心阻挠条件不能成果,应当承当连带还款的职责”的问题,不是此案的评论规模。 喻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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