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2:0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经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校园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育
第六章 经费确保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承受责任教育的权力,确保责任教育的施行,进步全民族本质,依据宪法和教育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施行九年责任教育准则。
责任教育是国家统一施行的一切适龄儿童、少年有必要承受的教育,是国家有必要予以确保的公益性工作。
施行责任教育,不收膏火、杂费。
国家树立责任教育经费确保机制,确保责任教育准则施行。
第三条 责任教育有必要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施行本质教育,进步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为培育有抱负、有品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根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相等承受责任教育的权力,并实行承受责任教育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本法规则的各项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承受责任教育的权力。
适龄儿童、少年的爸爸妈妈或许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确保其准时入学承受并完结责任教育。
依法施行责任教育的校园应当依照规则规范完结教育教育使命,确保教育教育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承受责任教育发明杰出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装备教育资源,促进责任教育均衡开展,改进单薄校园的办学条件,并采纳办法,确保农村地区、民族地区施行责任教育,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承受责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