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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诉公安分局行政赔偿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06:50

【案由】行政补偿胶葛
【关键字】行政补偿 职务行为  适格当事人
【案情摘要】 原告:杨某等人;被告: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
2004年9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原工作人员吕留生之姐吕秋玲与被害人李成功因移动收费厅的转让问题发作胶葛,吕留生找到李立田,要求其帮助经验李成功。李立田遂组织吕留生购买一把刀,意图以不合法带着控制刀具处分李成功。2004年9月20日上午9时许,根据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沙南分局七一路派出所原副所长冷飞带领民警孟军伟、张伞比及周口市人民路移动收费厅门前,将李成功带到七一路派出所留置在该所值班室。当日正午,吕留生在周口市区憨牛拉面馆请客冷飞、李立田、孟军伟、张伞等人。14时许,上述几人酒后回到七一路派出所,冷飞组织孟军伟、张伞、孟军伟等将李成功带至该所3楼一办公室内,由李立田、吕留生、冷飞、孟军伟、张伞等人对李成功施行殴伤并将李成功打昏。后为消灭罪证,李立田、吕留生、冷飞、张伞等人密议后将李成功从该所办公楼扔下,企图形成李成功跳楼自杀的假象。李成功于当日经抢救无效逝世。经法医鉴定,李成功系高处掉落逝世。
【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沙南分局付出原告逝世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抚养费合计610911元。
【法理剖析】
本案归于公安民警滥用职权致人逝世,原告提起行政补偿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故在剖析本案时,需要从以下几个层次整理头绪。
第一个层次,行政补偿职责的确定,亦即是否契合国家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
所谓行政补偿,指行政主体违法施行行政行为,侵略相对人合法权益形成危害时,由国家承当的一种补偿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3条第(三)项的规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以殴伤等暴力行为或许教唆别人以殴伤等暴力行为形成公民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受害者有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力”,由此条可知,行政补偿职责的构成要件由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危害成果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
行政主体是指履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间“行政机关”包含中心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分)与当地行政机关(如当地级政府及其所属部分)。“工作人员”则既包含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包含受上述机关托付从事公事的人员,本案中,李立田、冷飞、孟军伟等人是七一路派出所原民警,具有行使行政行为的职权,契合行政补偿构成的行政主体要件;所谓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它是行政补偿职责中最底子的构成要件。“违法”包含违背宪法、法令、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履行职务”的规模既包含职务行为自身的行为,亦包含与职务有干系而不可分的行为。本案中,留置被害人李成功的地址是公安机关(派出所),传唤理由是李成功不合法带着控制刀具,这一切足以阐明冷飞等人将李成功传唤到派出所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在派出所内,冷飞等人对被害人李成功施行殴伤并将其打昏,然后扔下办公楼致死,契合行政补偿构成的行政违法行为要件;建立行政补偿职责的意图在于对受害人遭到的危害进行补偿。因而,危害成果的发作是行政补偿职责发作的条件。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补偿法》,危害仅指物质危害与直接危害,而不含精力危害与直接危害。本案中,被害人李成功现已逝世,是事实上的直接危害,也是物质危害,契合行政补偿职责的危害成果要件;因果关系是衔接违法行为与危害成果的枢纽,是职责主体对危害成果承当补偿职责的根底与条件。假如短少这种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就无职责对危害成果担任。我国行政补偿职责构成要件中的的因果关系是选用直接因果关系,即指行为与成果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关系,其间行为并不要求是成果的必定的或底子原因,但应是导致成果发作的一个较近的原因,至于其关联性严密程度,则完全要根据案情来决议。本案中,冷飞等人所施行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逝世的直接原因,契合行政补偿职责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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