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关于悬赏广告的典型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01:08王云辉诉董仁帅赏格广告纠纷案的案情是,1996年9月21日晚,莱阳市伊达实业公司司理王云辉下班时不小心将自己的皮包丢掉在某公司门口,内有手持电话机一部,现金7100元,还有信用卡、单据、身份证和240吨化工原料的原始化验单。为了找回丢掉物,王云辉打印了约20份寻物启事,粘贴于街头和丢掉地址周围的建筑物上,并在广播电台播出,均清晰表明:"如有拾到包者,愿酬报人民币1万元;有提供线索者,愿酬报人民币3000元。"董仁帅拾得该皮包,称其另有人拾得皮包,自己是提供线索者,要王云辉付出1.3万元。王云辉只赞同给1万元。两边屡次洽谈未成。王云辉报警,公安机关传唤董仁帅,并将董拾得的皮包等物扣押,并以敲诈勒索为由对董予以行政处罚。1996年12月19日,董仁帅向莱阳市法院申述,恳求伊达实业公司实行付酬责任。一审判定以为,被告宣布寻物启事,明示了对捡到者的酬金数额,属内容合法的赏格广告,应当实行;原告捡到包后又得知寻物启事的内容,即与被告联络并核对什物,是该广告的相对人,有权力享用酬金。两边就酬金数额的争辩归于民事法令关系领域,不能确定为敲诈勒索。判定原告将拾得物偿还被告,被告按约给付原告酬金1万元。王云辉不服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关于"拾得丢掉物、漂流物或许分开的养殖动物,应当偿还失主,因而而开销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的规则,以为丢掉物的拾得人负有将拾得物偿还失主的法定责任,没有向丢掉人恳求酬劳的权力,故判定:吊销莱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定,驳回董仁帅要求王云辉给付1万元酬金的诉讼恳求。
近几年来,赏格广告纠纷案件并非仅此一例,别的相关的事例还有:
其一,原告于1996年3月5日丢掉一个提包,内有现金10万元,各种收据等计款8万余元,发现后,立即在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台接连播发寻物启事,宣称对拾到并偿还者给付1.5万元酬劳。10天后,被告在回家的路上拾到该提包,当即前往原告指定的地址,要求原告在承受提包的时分,有必要实现给付1.5万元的许诺。原告否定自己的许诺,只赞同给付2000元;经有关部门调停,原告只赞同说到1万元,故被告以原告不实现许诺给付1.5万元为由,坚持不返还提包。原告向法院申述。法院判定原告给付被告1.5万元,被告将拾得的提包返还原告。
其二,1996年1月,安徽汇通商厦与合肥市百货大楼等商家一起建议"坚决不卖假货"的倡议书,揭露许诺"产品计量,少一罚十;产品质量,假一罚十;产品价格,暴一罚十"。顾客王志明到该商厦知假买假,在取得了购买的产品确系假货的依据后,向汇通商厦索赔,被回绝,后向合肥市市中区法院申述,要求汇通商厦给予货款价格十倍的补偿。一审法院以为,汇通商厦知假售假,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可是,关于产品质量假一罚十的许诺违背有关法令的规则,不具有法令上的效能,故原告的诉讼恳求不能予以支撑,只能按照法令规则进行补偿。原告、被告均不服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汇通商厦的出售行为合法,没有以冒充伪劣产品侵略顾客的合法权益,因而对原告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仅判定汇通商厦返还原告的购物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