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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育斌诉刘素琴离婚后债务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09:19
裁判要旨
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款归于一起债款的,一方先行清偿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案情:
  张育斌与刘素琴于2004年8月5日离婚,同年8月18日,两边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款债款进行承认,共对外结欠50700元。2004年8月至11月,张育斌先行清偿原夫妻共有债款47932.1元,并付出了被提起诉讼而花去的相关费用610元,算计48542.1元。张育斌恳求刘素琴归还24271元。而刘素琴辩称,2004年8月18日,原、被告仅洽谈对子女往后的抚育、教育事项,并没有触及一起债款债款承认的问题,其在“夫妻关系期间的一起债款、债款”承认书上签名,是受原告诈骗所为,该“承认书”没有法律效力。
判定:
  2004年12月13日,福建省南靖县法院审理后以为,原有夫妻共有债款应一起清偿。原、被告已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款债款进行承认,其内容真实有效。原告先行实行的一起债款48542.1元,其原告与被告有约好均分,故原告超量实行部分有权向被告追偿。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判定被告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出原告先垫支的债款24271元。判定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定发作法律效力。
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离婚后夫妻一方就一起债款先行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的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这是指夫妻两边中的任何一方对一起债款有向债款人悉数给付的职责。其基本特征为:一是夫妻两边所负债款有必要是一起债款。只有为家庭一起生活所设定的债款以及夫妻两边从所负债款中获取利益的债款,才干真实成为夫妻一起债款。如,夫妻一方从事合理教育、体育等活动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署理所负的债款,都是一起债款。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职责满意债款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款人具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建议悉数给付的权力。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彻底清偿后,能够使另一方所担负的债款归于消除。夫妻两边对一起债款负连带清偿职责,能够最大程度上维护债款人的利益,避免夫妻两边歹意勾结诈骗债款人,促进了产业买卖的安全性。为此,根据这种理论和理由,不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是婚姻关系革除后,夫妻怎么协议切割产业,乃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定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产业进行切割处理的,依然不能改动夫妻两边连带清偿职责。这种观念直接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二)第二十五条中,该条规则,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定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产业进行切割处理的,债款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也就是说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定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产业处理的仅是夫妻内部切割,对外不能有效地对立债款人。
  夫妻共有债款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款人实行了悉数给付职责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担负债款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实践傍边夫妻一方所获追偿权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夫妻一方向债款人实行的给付职责中超出其应当分管的部分,即代替另一方先行承当了给付职责。二是夫妻一方追偿权有必要是以存在连带职责为条件。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偿权有必要以其行使了其爱人革除原债款为条件。正是根据这种理由与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则,一方就一起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清偿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建议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为此,夫妻一方代归还一起债款后,就依法律规则有偿就其超量付出部分,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原、被告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向别人告贷未能如期归还被提起诉讼,即债款人向夫方一起建议了权力,要求夫方清偿债款。原、被告协议离婚后,法院履行中对夫方进行强制履行,使夫方先行对债款人实行了给付职责。为此,夫方根据“夫妻关系期间的一起债款、债款承认书”中的约好,向妻方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承当一半的一起债款,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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