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离婚诉讼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19:15
诉讼统辖法院包含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有关离婚诉讼统辖法院的相关内容请阅览下文。
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解说: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令的有关规则,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地点地;假如另一方的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由常常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常常寓居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点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首要经营地或许首要办事机构地点地。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当地在外。 被告一方被刊出乡镇户口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确认统辖;两边均被刊出乡镇户口的,由被告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没有落户,有常常寓居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户籍迁出缺乏一年的,由其原户籍地点地人民法院统辖;超越一年的,由其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律师解说:假如被告一方被刊出乡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原告的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两边均被刊出乡镇户口的,由被告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没有落户,有常常寓居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户籍迁出缺乏一年的,由其户籍地点地的人民法院统辖;超越一年的,由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二、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8、两边当事人都被拘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被拘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拘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统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12、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三、武士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11、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离婚诉讼两边当事人都是武士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全部评论0
暂无评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评论几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