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5:21
【破产债款申报】罚金可否确以为破产债款
某市海虹针织厂因办理不善,形成严峻亏本,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赞同,向所在地法院请求宣告破产。在申报破产债款中,有一笔是海虹针织厂因购买走私物品,构成单位违法,被人民法院判处分金150万元,破产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没有交纳。
该笔罚金是否应列入破产债款予以清偿呢?
笔者以为150万元的罚金不归于破产债款,不该得到清偿。
一、罚金与税收性质不同,两者不行并排
税收债款与民法上的债款不同,是依公法发生的一种特别债款。破产企业不因其破产而减免其所欠税款的交纳职责,这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一同也是为了保护全社会税收受益人的利益。一同,国家交税并非没有“对价”,国家有必要从公共安全、社会次序、经济次序、日子次序和环境上为交税企业和公民的出产、日子供给服务和其他必要条件。这便是国家交税的“对价”。因而,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均将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列为第二次序清偿的债款。
罚金和税收二者在性质和功用上有质的差异。罚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则判处违法分子向国家交纳必定数额金钱的赏罚办法。罚金尽管也收归国库,但它不是国家的经常性收入。国家并不依托罚金来行使国家功能和完成社会发展方针,也不需求为实行罚金付出“对价”。罚金的赏罚性和非公益性决议了不能将其与税收列为同一性质的债款。
二、罚金是国家依照刑法的规则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赏罚,而不是在国家和违法单位或个人之间建立债的联系
能够向破产企业申报并可确以为破产企业债款的产业权力,有必要具有债的性质。而债是依照约好或法令规则在相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力义务联系;即便是税收,也是依照法令规则在国家与交税人之间发生的权力义务联系。罚金刑强制违法人向国家交纳必定数量的金钱,在这一点上,很相似民法上的债款联系。可是刑法上的罚金与民法上的债款具有本质上的差异。罚金作为刑法上的产业刑,同自在刑相同,是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赏罚。从罚金适用的法令根据、程序,适用的目标、意图,都不能在其和债的联系之间找到共同之处。因为罚金是对违法的赏罚,所以法令规则,当被赏罚目标逝世,刑事审判应当停止。企业破产是企业的逝世,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仅仅在为其办“后事”。假如强制破产企业交纳罚金,无异于对已逝世的人判处赏罚。假如罚金能够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款申报,那么是否自然人所受的赏罚也要由其承继人承继呢?可见,罚金能够申报债款不光没有法令根据,在法理上也是难以建立的。
三、除斥债款:罚金刑实行中的评论和学习
所谓除斥债款,指破产法规则的不具有清偿资历的债款。我国台湾区域即有此立法例。
我国台湾区域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则,下列各款不得作为破产债款:
(1)破产宣告后的利息;
(2)参与破产程序所开销的费用;
(3)因破产宣告后的不实行所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
(4)罚金、罚款及追征金。
与除斥债款相相似的是劣后债款,所谓劣后债款指破产法规则的、后于一般债款受偿的债款。该立法例以日本破产法为代表,德国新破产法从之。
日本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则,以下请求权后于其他破产债款:
(1)破产宣告后的利息;
(2)因破产宣告后的不实行所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
(3)参与破产程序所开销的费用;
(4)罚金、罚款、刑事诉讼费用、追征金及行政罚款等。
“除斥债款”和“劣后债款”的提法均为学理上的概括,这种概括的结果是仍把罚金作为“债款”来看。在破产程序中,把罚金的实行“除斥”在债款之外或排在一般债款的清偿之后,是很有道理的。在立法技术上,为了让人便于了解和把握,把应当“除斥”或“劣后”的其他债款与行政征收、行政罚款及罚金放在一同加以规则,也是可行的。行政征收、行政罚款与罚金相相似之处是,均发生于国家的职权行为,均不归于民法上的债,其收入均归国库。把行政征收、行政罚款及罚金交给实行是保护法治威望的需求,一同也是国家的权力。因为这些征收和处分将为国家带来收入,且相关区域或国家的法令对其实行次序有明确规则,学者们将其概括入“除斥债款”或“劣后债款”中,或许有必定道理。我国现行破产法及民诉法对在破产程序中怎么处置企业破产前没有缴交的行政征收、行政罚款及罚金均无规则,给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子带来了困惑,也形成了法令上的不一致。我国民商法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民商法令多是继受德国、日本、瑞士等国立法而拟定。德国旧破产法和我国台湾区域是选用除斥债款的立法例,该立法例将参与破产程序的费用和罚金等列为除斥债款的领域,可资我国修正现行破产法时参阅。
可是,即便依照除斥债款的理论,本案的罚金仍不该确以为破产债款。
某市海虹针织厂因办理不善,形成严峻亏本,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赞同,向所在地法院请求宣告破产。在申报破产债款中,有一笔是海虹针织厂因购买走私物品,构成单位违法,被人民法院判处分金150万元,破产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没有交纳。
该笔罚金是否应列入破产债款予以清偿呢?
笔者以为150万元的罚金不归于破产债款,不该得到清偿。
一、罚金与税收性质不同,两者不行并排
税收债款与民法上的债款不同,是依公法发生的一种特别债款。破产企业不因其破产而减免其所欠税款的交纳职责,这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一同也是为了保护全社会税收受益人的利益。一同,国家交税并非没有“对价”,国家有必要从公共安全、社会次序、经济次序、日子次序和环境上为交税企业和公民的出产、日子供给服务和其他必要条件。这便是国家交税的“对价”。因而,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均将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列为第二次序清偿的债款。
罚金和税收二者在性质和功用上有质的差异。罚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则判处违法分子向国家交纳必定数额金钱的赏罚办法。罚金尽管也收归国库,但它不是国家的经常性收入。国家并不依托罚金来行使国家功能和完成社会发展方针,也不需求为实行罚金付出“对价”。罚金的赏罚性和非公益性决议了不能将其与税收列为同一性质的债款。
二、罚金是国家依照刑法的规则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赏罚,而不是在国家和违法单位或个人之间建立债的联系
能够向破产企业申报并可确以为破产企业债款的产业权力,有必要具有债的性质。而债是依照约好或法令规则在相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力义务联系;即便是税收,也是依照法令规则在国家与交税人之间发生的权力义务联系。罚金刑强制违法人向国家交纳必定数量的金钱,在这一点上,很相似民法上的债款联系。可是刑法上的罚金与民法上的债款具有本质上的差异。罚金作为刑法上的产业刑,同自在刑相同,是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赏罚。从罚金适用的法令根据、程序,适用的目标、意图,都不能在其和债的联系之间找到共同之处。因为罚金是对违法的赏罚,所以法令规则,当被赏罚目标逝世,刑事审判应当停止。企业破产是企业的逝世,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仅仅在为其办“后事”。假如强制破产企业交纳罚金,无异于对已逝世的人判处赏罚。假如罚金能够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款申报,那么是否自然人所受的赏罚也要由其承继人承继呢?可见,罚金能够申报债款不光没有法令根据,在法理上也是难以建立的。
三、除斥债款:罚金刑实行中的评论和学习
所谓除斥债款,指破产法规则的不具有清偿资历的债款。我国台湾区域即有此立法例。
我国台湾区域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则,下列各款不得作为破产债款:
(1)破产宣告后的利息;
(2)参与破产程序所开销的费用;
(3)因破产宣告后的不实行所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
(4)罚金、罚款及追征金。
与除斥债款相相似的是劣后债款,所谓劣后债款指破产法规则的、后于一般债款受偿的债款。该立法例以日本破产法为代表,德国新破产法从之。
日本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则,以下请求权后于其他破产债款:
(1)破产宣告后的利息;
(2)因破产宣告后的不实行所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
(3)参与破产程序所开销的费用;
(4)罚金、罚款、刑事诉讼费用、追征金及行政罚款等。
“除斥债款”和“劣后债款”的提法均为学理上的概括,这种概括的结果是仍把罚金作为“债款”来看。在破产程序中,把罚金的实行“除斥”在债款之外或排在一般债款的清偿之后,是很有道理的。在立法技术上,为了让人便于了解和把握,把应当“除斥”或“劣后”的其他债款与行政征收、行政罚款及罚金放在一同加以规则,也是可行的。行政征收、行政罚款与罚金相相似之处是,均发生于国家的职权行为,均不归于民法上的债,其收入均归国库。把行政征收、行政罚款及罚金交给实行是保护法治威望的需求,一同也是国家的权力。因为这些征收和处分将为国家带来收入,且相关区域或国家的法令对其实行次序有明确规则,学者们将其概括入“除斥债款”或“劣后债款”中,或许有必定道理。我国现行破产法及民诉法对在破产程序中怎么处置企业破产前没有缴交的行政征收、行政罚款及罚金均无规则,给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子带来了困惑,也形成了法令上的不一致。我国民商法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民商法令多是继受德国、日本、瑞士等国立法而拟定。德国旧破产法和我国台湾区域是选用除斥债款的立法例,该立法例将参与破产程序的费用和罚金等列为除斥债款的领域,可资我国修正现行破产法时参阅。
可是,即便依照除斥债款的理论,本案的罚金仍不该确以为破产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