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的独立性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21:02
收据确保的独立性,是指当被确保人在根底联系中的债款实质上无效的情况下,确保人仍应当对收据债款承当确保职责,即收据确保人确保的是合法获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力的完成。这是收据确保独立性的典型特征,其意图在于维护持票人的权力,确保收据的有用流转。
收据确保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收据确保所担保的是持票人所享有的收据权力,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之外的权力不享有收据确保。
(2)确保人在对收据承当确保职责后,不因被确保人的债款实质上无效而革除确保职责。如被确保人受诈骗而签章,被确保人以自己受诈骗为由能够向持票人行使抗辩权,在这种情况下,确保人仍需对收据承当确保职责,不得以其债款实质上无效为理由向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3)收据因自身记载事项短缺,导致收据无效时,确保人对该收据债款承当的确保职责随之革除。
收据确保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收据确保所担保的是持票人所享有的收据权力,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之外的权力不享有收据确保。
(2)确保人在对收据承当确保职责后,不因被确保人的债款实质上无效而革除确保职责。如被确保人受诈骗而签章,被确保人以自己受诈骗为由能够向持票人行使抗辩权,在这种情况下,确保人仍需对收据承当确保职责,不得以其债款实质上无效为理由向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3)收据因自身记载事项短缺,导致收据无效时,确保人对该收据债款承当的确保职责随之革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