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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22:20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那么,行政诉讼有时效约束吗?我国对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则是怎样的呢?超越行政诉讼时效怎么办?下面,就让听讼小编带我们一同来看看吧!
超越行政诉讼时效怎么办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越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则。《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则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令有规则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则。我国行政法令所规则的行政申述期限有5天、10 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则。
诉讼时效的效能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发生的法令结果。依据民法通则第138条、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则,这种法令结果表现在:
1、行政诉讼时效归于消除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发生的法令结果是消除了权力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力人丧失了取得法令强制维护的权力。
2、行政诉讼时效消除胜诉权,而不消除申述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19条的规则,权力人在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后申述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干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假如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间断、间断、延伸事由的,则依法判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假如人民法院查明权力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确定诉讼时效间断、间断或予以延伸,以便维护权力人的权力。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除实体权力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力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维护。可是,权力人根据民事法令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力(实体权力)依然存在,所以,责任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力人履行责任的,权力人依然有权承受。不受诉讼时效约束(民法通则第138条)。并且根据当事人实体权力责任的存在,责任人在自愿履行责任后,又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撑。可是,假如有依据证明实体权力自身已因其他原因此消除的,则履行责任的责任人能够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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