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是否可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09:27
被实行人是指需求实行法院判定、裁决书的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被实行人假如有搬运产业行为的,恳求人能够向法院恳求追回被实行人,那么追加公司法人为被实行人是否能够?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追加公司法人为被实行人可不能够
本市一家饭馆向陈先生订货了价值5万元的温室蔬菜,陈先生践约实行。饭馆却不未及时进行结算。陈先生屡次找到饭馆老板李先生(也是法定代表人)要求付出货款,李先生却再三推脱,不给陈先生付款,另一方面将大部分货款转入自己账户。后来李先生携款出走,下落不明。陈先生无法,将饭馆诉到法院。法院以为,被告某饭馆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陈先生付出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判定被告某饭馆偿付原告货款赔偿损失计50743.60元。判定收效后,陈先生向法院恳求实行。在实行中,查实被实行人某饭馆已被刊出,无产业可供实行。所以,陈先生就向法院提出追加李先生为被实行人。陈先生的恳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撑。
北京文律师剖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和《实行若干规则》的有关规则,被实行人主体追加的法定景象只要6种景象。而本案的饭馆都不在6种法定景象中。《实行若干规则》第77条规则:“被实行人为个人合伙安排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实行收效法令文书确认的职责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决追加该合伙安排的合伙人或参与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实行人”。这一规则仅仅针对合伙安排的个人和联营企业的法人。本案的饭馆是有个有限职责公司。有限职责公司,股东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公司以其悉数财物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职责,股东对公司的债款不承当职责。只要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则,当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才应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这便是合伙安排与有限职责公司的底子差异。
本案中的法定代表人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将所欠货款转入自己账户后,既不给原告结算,也不付款,躲避债款,下落不明,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关于这种景象,应追查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职责,使之成为被实行人。本案原判定没有将其作为一起被告承当连带职责,属漏列诉讼主体,且程序严峻违法,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裁决的,应当按照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提起再审。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则不能在实行程序中直接对饭馆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加,使之成为被实行人。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追加公司法人为被实行人可不能够”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能不能追回公司法人为被实行人,主要看时符不符合相关法令的规则,符合规则的就能够追回。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追加公司法人为被实行人可不能够
本市一家饭馆向陈先生订货了价值5万元的温室蔬菜,陈先生践约实行。饭馆却不未及时进行结算。陈先生屡次找到饭馆老板李先生(也是法定代表人)要求付出货款,李先生却再三推脱,不给陈先生付款,另一方面将大部分货款转入自己账户。后来李先生携款出走,下落不明。陈先生无法,将饭馆诉到法院。法院以为,被告某饭馆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陈先生付出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判定被告某饭馆偿付原告货款赔偿损失计50743.60元。判定收效后,陈先生向法院恳求实行。在实行中,查实被实行人某饭馆已被刊出,无产业可供实行。所以,陈先生就向法院提出追加李先生为被实行人。陈先生的恳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撑。
北京文律师剖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和《实行若干规则》的有关规则,被实行人主体追加的法定景象只要6种景象。而本案的饭馆都不在6种法定景象中。《实行若干规则》第77条规则:“被实行人为个人合伙安排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实行收效法令文书确认的职责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决追加该合伙安排的合伙人或参与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实行人”。这一规则仅仅针对合伙安排的个人和联营企业的法人。本案的饭馆是有个有限职责公司。有限职责公司,股东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公司以其悉数财物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职责,股东对公司的债款不承当职责。只要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则,当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才应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这便是合伙安排与有限职责公司的底子差异。
本案中的法定代表人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将所欠货款转入自己账户后,既不给原告结算,也不付款,躲避债款,下落不明,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关于这种景象,应追查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职责,使之成为被实行人。本案原判定没有将其作为一起被告承当连带职责,属漏列诉讼主体,且程序严峻违法,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裁决的,应当按照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提起再审。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则不能在实行程序中直接对饭馆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加,使之成为被实行人。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追加公司法人为被实行人可不能够”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能不能追回公司法人为被实行人,主要看时符不符合相关法令的规则,符合规则的就能够追回。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