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合同诈骗罪中的代理责任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19:15
合同诈骗罪中的署理职责问题
所谓署理职责,是指一个人尽管没有罪行,但因为其具有必定的位置或职位,要对其别人的损害行为负刑事职责。
我国合同法理论以为,署理人逾越署理权或署理权停止后依然以自己名义缔结合同,或许自己知道其以自己名义缔结合同而不作否定表明的,除相对人有过错的以外,该署理行为视为有用。即署理人逾越署理权或署理权停止后依然以自己名义缔结的合同能够有用。此刻,署理人“冒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许构成合同诈骗罪负刑事职责时,被署理人即自己除对“视为有用”的合同承当民事职责外,要不要为其署理人的罪行承当署理职责?笔者以为应给予否定的答复。因为他不是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与署理人之间既没有一同的成心,也没有一同的行为,不能构成一同犯罪,承当署理职责只能是在民事职责的领域之内,不该触及刑事职责。
所谓刑事署理职责,在英美国家是作为一种无罪行的严厉职责而存在的,因为我国刑法不承认在无罪行的情况下能够构成犯罪,也就无所谓刑事署理职责,但须留意,署理人承当刑事职责,被署理人与署理人一同承当民事连带职责,而行为却只有一个,只因为主体身份不同而承当不同的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