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申请执行裁决被裁定部份不予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0:24案情简介
请求履行人:香港华兴开展公司。
被请求人:厦门春风橡胶制品厂。
1985年6月19日,以香港华兴开展公司为乙方,厦门春风橡胶制品厂、厦门轴承厂、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开展公司为甲方,在厦门签定“合资运营厦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合同”。1985年10月12日,厦门市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该合营合同。同年12月24日收取合营企业营业执照。运营中,因协作不协调,合营各方均表明要停止合同。因对停止合同后的清盘计划达不成协议,终究未形成停止合同的董事会决议。请求履行人遂于1991年3月27日按合同约好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下称判决委员会)判决。判决委员会经审理以为,其间被请求人厦门春风橡胶制品厂是以厂房什物出资,须处理厂房过户手续,以便对合资企业进行清算,并在其1992年12月20日的结局判决中,以第二项判决被请求人应于1993年1月30日前将构成其出资的厂房的过户手续处理结束。
因被请求人未实行判决,1993年6月5日,请求履行人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履行判决委员会发作法律效力的〈92〉贸仲字第2051号判决书。
法院审判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请求后,在履行判决委员会〈92〉贸仲字第2051号判决第二项时,被请求人提出贰言,并供给依据证明履行标的物不归其所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检查查明,被请求人作为出资的厂房,是其在文革期间在别人菜地上所盖的违章建筑,一直未能处理产权挂号。据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请求人对判决中所指的构成其出资的厂房不具有产权,不可能处理过户手续,该项判决不能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则,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3日判决:
请求履行人香港华兴开展公司请求履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92〉贸仲字第2051号第二项判决不予履行。
专家分析
本案系人民法院履行的涉外判决案。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履行我国涉外判决组织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履行中,被请求人提出履行贰言,并提出依据证明判决事项不能履行,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检查。本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判决书第二项判决被请求人厦门春风橡胶制品厂以厂房作什物出资有必要处理过户手续。对此,被请求人以为其所出资的厂房虽已投入合营体运用,但未向房管部分进行产权挂号。饱尝请求的人民法院检查核实,该厂房是被请求人在文革期间在别人菜地上违章建成的,一直未处理产权挂号,被请求人不具有合法产权。判决委员会没有查明这一现实即判决被请求人处理厂房过户手续,显系过错。关于这一过错,作为涉外判决请求履行案,受请求人民法院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判决第二百六十条规则予以处理。但该条规则的4种不予履行的景象,不包括本案判决的景象。而本案判决符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判决判决“确定现实首要依据不足”不予履行的规则。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则。本编没有规则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则”的规则,适用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则,判决判决判决部份不予履行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