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与南太公司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23:21裁判摘要】
(一)、政府机关对有关现实或许合同批阅或许赞同的权限和责任,源于法令和行政法规的规则,不归于当事人约好的领域。当事人将上述权限和责任约好为合同的所附条件,不契合法令规则。
(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定后需求完善投标拍卖挂牌手续的,归于对出让合同的改变或许免除,影响到出让合同能否实践实行以及是否免除问题,不影响和约束合同的效能。
(三)、两边当事人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好的土地用处与规划和评价陈述中的土地用处不同,假如或许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缔结合一起当地政府依照国家规则确认的最低价的,归于影响出让合同价格条款效能的要素,并不导致出让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01年2月23日,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段家埠村与澳大利亚南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定《开发“澳大利亚旅游观光度假村”联建合同书》。
2001年8月15日,崂山区国土局与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南太公司)、澳大利亚南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太股份)签定青崂土预字(2001)第18号《青岛市崂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定协议》约好:土地坐落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段家埠村,土地用处为归纳用地,土地面积为2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为每亩21万元,总计6300万元;使用期限为50年;南太公司、南太股份凭本协议处理企业设立等手续,在预定期内,与崂山区国土局正式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1年10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赞同建立南太公司,经营规模:从事房地产开发及房子出售等事务。
2002年1月24日,青岛市崂山区发展计划局赞同南太公司澳洲花园开发项目施行。同年7月29日,青岛市规划局赞同南太公司按规划规划条件,对该用地进行规划规划。12月2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报送《关于崂山区2002年度第十八批建造用地的请示》。
2003年1月6日,崂山区国土局与南太公司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出让土地规模、出让土地用处、期限、出让金等作了具体约好:出让土地用处为住所;宗地出让计划需要经山东省人民政府赞同;合同自省人民政府赞同之日起收效。同日,两边签定《补充协议》约好:南太公司代征路途及绿化带面积33533平方米。
2003年1月13日,青岛市规划局向南太公司发放了《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清晰澳洲花园项目用地契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处理规划用地手续。
2003年2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52号《关于青岛市崂山区2002年度第十八批建造用地的批复》,赞同将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20万平方米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用于青岛市城市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