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保护驰名商标上有哪些缺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4:58
我国著名商标维护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作为现已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诺言并能够给企业带来很多赢利的著名商标,长时间以来一直是不法侵权者“喜欢”的方针。由于著名商标在广阔顾客中享有较高的名誉,其产品质量也深得顾客的信任。所以顾客在“认牌购货”时大多喜欢购买著名商标,不法之徒就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想方设法的冒充名优产品,著名商标天经地义的成为其首选方针。近几年来,从外国人的“可口可乐”、“Panasonic”到国内的“茅台”、“凤凰”等著名商标,甚至连稍有名望的新商标在我国都有被冒充的阅历。国内大规模的出产,出售冒充的产品、伪劣产品之风越演越烈,除了“恶德商人”的商业道德沦丧原因之外,也和没有树立起一个健全的著名商标特别法令维护原则有直接的联系。因而,冒充著名商标的现象很长时刻以来也是屡禁不止。可是著名商标所有人自己将其所具有的著名商标,不经合法程序而恣意运用于自己出产的其它产品之上的现象,作为著名商标维护中呈现的新问题,值得让人沉思。例如:据《我国经济时报》报导,浙江纳爱斯公司的商标“雕”牌,作为近些年为在洗刷用品(洗衣粉、番笕)中展露头脚的著名商标,但该企业却随意在其出产的牙膏上也标示了“我国著名商标———雕牌”,此举引起了广阔顾客的强烈不满。相同也是被认定为我国著名商标的“格兰仕”,其公司终究都遭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的严惩。假如著名商标所有人还恣意将著名商标标示在其新开发出产的产品上,而不受任何约束,那么这关于社会公众而言,是极为不公正的。由于他们不可能也没责任去检查某一产品是否真的是著名产品。而相关于著名商标所有人企业而言,广阔顾客归于弱势群体,他们无从知晓相关的“内情”信息。因而,即便产品差异显着,仍常常会混杂、误导社会公众,使他们在新产品与诺言杰出的著名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某种法令上、组织上或事务上的相关,然后引起广阔顾客的误购。而著名商标所有人,假如开发、出产的新产品质量低质(这种问题在一个企业刚刚出产某一产品时会常常呈现)就会严峻危害广阔顾客的合法权益。反过来又会影响著名商标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经过长时间尽力,而树立起来的良好诺言。
我国新《商标法》第7条明文规则:“商标运用人应当对其运用商标的产品质量担任。各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经过商标办理,阻止诈骗顾客的行为。”所以这种随意自我乱用著名商标的做法,对著名商标所有人而言,其实是一种“损人晦气已”的短视行为,也是一种诈骗顾客的行为,必将遭到法令的严惩。法令并不制止著名商标权人对其它范畴的出资、拓宽,一起我国法令对著名商标在相关范畴的开展供给了特别的法令维护,也不制止其对所具有的著名商标在其他范畴的运用,但运用著名商标标于新产品上,一定要合法,恪守必要的法令程序,而不能走所谓的“终南捷径”,试图在新产品上运用著名商标,并标示为“我国著名商标”,然后获得较高的商场份额。这种做法不只违背了诚笃信誉的商业活动原则,并且还会使该范畴的其他出产、经营者处于一种晦气的位置。
在方案经济体制下,经济竞争没有得到充沛的打开。而进入商场经济后,经济竞争开展现已到了白热化的程度,一些不法商人在正当竞争中败下阵来时,不光不从本身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反而采纳违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之手法来获取不合法利益。在如今社会中,商业往来考究的是诚笃、信誉。我国新《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明确规则了未经商标权人的答应,任何人不得在同类产品上运用与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既是法令的规则,也是商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但事实上,将别人的著名商标直接用于自己的
产品上,使用别人的著名商标之形象和名誉获取不合法赢利的现象适当遍及。别的,将别人的著名商标运用于与著名商标示册的规模完全相同的产品上,然后减弱该著名商标作为辨认标志效果的“淡化”行为也不断呈现,这些现象都表现为一种严峻地违背商业道德现象。商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更要考究程序合法、公正竞争。要使商场经济朝着公正、有序、健康的路途开展,就必须树立著名商标法令维护原则,鼓舞正当竞争、冲击不合法行为,真实表现商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
众所周知,作为现已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诺言并能够给企业带来很多赢利的著名商标,长时间以来一直是不法侵权者“喜欢”的方针。由于著名商标在广阔顾客中享有较高的名誉,其产品质量也深得顾客的信任。所以顾客在“认牌购货”时大多喜欢购买著名商标,不法之徒就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想方设法的冒充名优产品,著名商标天经地义的成为其首选方针。近几年来,从外国人的“可口可乐”、“Panasonic”到国内的“茅台”、“凤凰”等著名商标,甚至连稍有名望的新商标在我国都有被冒充的阅历。国内大规模的出产,出售冒充的产品、伪劣产品之风越演越烈,除了“恶德商人”的商业道德沦丧原因之外,也和没有树立起一个健全的著名商标特别法令维护原则有直接的联系。因而,冒充著名商标的现象很长时刻以来也是屡禁不止。可是著名商标所有人自己将其所具有的著名商标,不经合法程序而恣意运用于自己出产的其它产品之上的现象,作为著名商标维护中呈现的新问题,值得让人沉思。例如:据《我国经济时报》报导,浙江纳爱斯公司的商标“雕”牌,作为近些年为在洗刷用品(洗衣粉、番笕)中展露头脚的著名商标,但该企业却随意在其出产的牙膏上也标示了“我国著名商标———雕牌”,此举引起了广阔顾客的强烈不满。相同也是被认定为我国著名商标的“格兰仕”,其公司终究都遭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的严惩。假如著名商标所有人还恣意将著名商标标示在其新开发出产的产品上,而不受任何约束,那么这关于社会公众而言,是极为不公正的。由于他们不可能也没责任去检查某一产品是否真的是著名产品。而相关于著名商标所有人企业而言,广阔顾客归于弱势群体,他们无从知晓相关的“内情”信息。因而,即便产品差异显着,仍常常会混杂、误导社会公众,使他们在新产品与诺言杰出的著名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某种法令上、组织上或事务上的相关,然后引起广阔顾客的误购。而著名商标所有人,假如开发、出产的新产品质量低质(这种问题在一个企业刚刚出产某一产品时会常常呈现)就会严峻危害广阔顾客的合法权益。反过来又会影响著名商标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经过长时间尽力,而树立起来的良好诺言。
我国新《商标法》第7条明文规则:“商标运用人应当对其运用商标的产品质量担任。各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经过商标办理,阻止诈骗顾客的行为。”所以这种随意自我乱用著名商标的做法,对著名商标所有人而言,其实是一种“损人晦气已”的短视行为,也是一种诈骗顾客的行为,必将遭到法令的严惩。法令并不制止著名商标权人对其它范畴的出资、拓宽,一起我国法令对著名商标在相关范畴的开展供给了特别的法令维护,也不制止其对所具有的著名商标在其他范畴的运用,但运用著名商标标于新产品上,一定要合法,恪守必要的法令程序,而不能走所谓的“终南捷径”,试图在新产品上运用著名商标,并标示为“我国著名商标”,然后获得较高的商场份额。这种做法不只违背了诚笃信誉的商业活动原则,并且还会使该范畴的其他出产、经营者处于一种晦气的位置。
在方案经济体制下,经济竞争没有得到充沛的打开。而进入商场经济后,经济竞争开展现已到了白热化的程度,一些不法商人在正当竞争中败下阵来时,不光不从本身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反而采纳违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之手法来获取不合法利益。在如今社会中,商业往来考究的是诚笃、信誉。我国新《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明确规则了未经商标权人的答应,任何人不得在同类产品上运用与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既是法令的规则,也是商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但事实上,将别人的著名商标直接用于自己的
产品上,使用别人的著名商标之形象和名誉获取不合法赢利的现象适当遍及。别的,将别人的著名商标运用于与著名商标示册的规模完全相同的产品上,然后减弱该著名商标作为辨认标志效果的“淡化”行为也不断呈现,这些现象都表现为一种严峻地违背商业道德现象。商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更要考究程序合法、公正竞争。要使商场经济朝着公正、有序、健康的路途开展,就必须树立著名商标法令维护原则,鼓舞正当竞争、冲击不合法行为,真实表现商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