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将银行贷款转借给个人要受到哪些税务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22:34某竹制品企业于2011年6月以进原材料为由,以企业的名义从当地农村信用社获得借款资金3850000元,次月,企业将资金分次无偿借给个人运用,致使企业年末“其他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高达513.3万元。一起,该企业从借款之日起至年末,向信用社付出借款利息合计近17.45万元(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
通过税务稽察部分确定,该利息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其行为违犯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与获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开销不得税前扣除之规则,已构成多列税前开销174 451. 20元,形成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43612. 8元(174 451.20×25%)。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则,以“虚列开销构成延期交纳税款”论处,追缴企业所得税43612. 8元,并处50%罚款,计21806. 4元。该事例不只说明晰企业“有偿借入资金,无偿借出金钱”问题的严重性和具有必定的隐蔽性,并且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税基,形成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