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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离婚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16:10
根据《婚姻法》第29条的规则,提出危害补偿恳求的主体只能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差错方,并且有必要是由于对方的差错导致的离婚。承当补偿职责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差错的一方。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不提出离婚,而是独自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则提出危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无差错方提出的危害补偿诉讼。也便是说,当事人提出危害补偿是以提出离婚诉讼为条件的。
民法通则的基础理论中确认了一般民事侵权补偿职责的构成要件,由于离婚案子也是民事案子,且离婚危害补偿又是一种婚姻家庭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其应该契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能够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则。
(一)行为的违法性。施行的行为违法是其承当侵权职责的条件条件。关于离婚危害补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提出离婚危害补偿的法定景象,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施行与别人重婚、不合法同居、家庭暴力、优待、遗弃、目的杀戮家庭成员的,因冒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决裂的行为。
(二)有危害现实的存在。不管危害结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产业利益形成了损伤的现实,都构成了危害的现实。在离婚案子中便是指因爱人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决裂,一方提起离婚,无差错一方由此遭到产业上和非产业上的危害。离婚产业上危害的规模,只限于无差错爱人一方因离婚所遭到的现有产业权益的丢失。离婚触及的非产业危害,包含人身危害和精力危害。鄙人面的章节中还要详细的叙述人身危害和精力危害。
(三)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涵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离婚案子中,主要是指爱人一方施行的重婚、、不合法同居、优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两边婚姻关系决裂、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形成无差错爱人一方遭受产业上危害和非产业上危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为人片面上的差错。差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片面因素,反映了行为人施行侵权行为的心思状况。差错分为成心和差错两种片面情绪。在侵权行为中对差错程度的区分不影响其所要承当的民事职责。在离婚案子中,离婚危害补偿以爱人一方有差错为片面要件。行为人的差错便是施行违法行为的爱人片面上有成心违背婚姻法或其他法令的差错,差错爱人一方有重婚、不合法同居、优待、遗弃等离婚原因状况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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