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最低工资后如何计算加班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7:22事例:在电子厂作业的唐某,每月实际收入约2000多元,但常常加班。依据与工厂的合同,他的基本薪酬是1000元,工厂规则平常加班1小时付出加班费9元,双休日加班1小时付出加班费1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1小时付出加班费18元。
本次上海市最低薪酬标准调整后,小时最低薪酬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唐某提出,本来的加班费以每小时8元为基数,现在应以每小时9元为加班费基数,即平常加班1小时付出加班费13.5元,双休日加班1小时付出加班费1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1小时付出加班费27元。
专家说法:此次调整的小时最低薪酬标准只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并不适用于全日制用工。唐先生提出以9元为加班费基数的要求,企业可不予满意。但这并不意味他的加班费基数不该进步。
《上海市企业薪酬付出方法》规则,假日薪酬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则的最低薪酬标准。从本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薪酬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相应的最低日薪酬(月薪酬除以每月准则作业日21.75天)为51.49元,最低小时薪酬(日薪酬除以8小时)为6.44元。以此核算,唐先生平常加班1小时取得的加班费应不低于9.66元,双休日加班1小时取得的加班费应不低于12.8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1小时取得的加班费应不低于19.32元。
专家提示: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均匀每日作业时间不超越4小时,每周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越24小时的用工方式。非全日制用工不履行《劳动法》有关加班费的规则,现在小时最低薪酬标准为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