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证据收集 详细分析案情——就一起运输合同纠纷说办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0:15一、案情简介
台湾公民赖某急需运送一批保龄球设至极陕西,经人介绍,联系了昆山某运送公司<以下简称运送公司>,运送公司即派员现场看货,以确认所需运送车辆。后经协商一致,两边6月27日签定《暂时运送合同》,合同约好“乙方应具运送、配载才能,并合法运送;付款方法为:预付7000元运费,货到后经查看数量、外观无破损,将剩下运费13000元交给司机;合同有用期至05年7月3日”。
签约当日,赖某付出了预付款,6月29日,运送公司组织了两辆九点六米的卡车装车起运。6月30日,赖某接运送公司电话告诉:司机称运送车辆行进至江苏省泰州市时,被当地交警部门以超载为由处以罚款,运送公司请赖某派员合作运送公司人员赴现场处理。赖某即派员前往,司机要求:运送公司付出罚款及悉数运费,不然回绝持续运送。运送公司予以回绝并脱离现场,司机随即也石沉大海。赖某要求运送公司寻觅货品并如期到货,运送公司不予理睬,赖某于7月8日书面函告运送公司履行合同职责,运送公司回函称:赖某隐秘货品分量致使超载,运送合同停止,赖某自行提取货品。赖某根据运送公司拒不履约的行为将会给自己造成约100万元丢失的情况下,当即派员查找货品,终究在河南省某处、安徽省某处寻觅到货品。但司机回绝交出货品,并称:现已告诉运送公司,但运送公司不来处理,车主及司机是承包该运送公司托付的运送作业,现在只要运送公司补偿丢失后才能够提货。赖某又告诉运送公司前来处理,但运送公司称合同现已停止,不再处理。赖某为防止丢失扩展,在支交给司机3万余元后,组织车辆自两地提走货品,至此现已距约好货品运抵时刻延期了25天。赖某为此开销差旅费、“补偿款”、运费5万余元。赖某要求运送公司补偿,运送公司予以回绝,遂成诉讼。
二、署理进程
律师听取了赖某的陈说并检查了依据,以为此案具有可操作性,就承受了当事人的托付。受托后,律师首要剖析本案的几个要害性问题:一是赖某与运送公司签定的《暂时运送合同》效能及权利职责情况;二是运送公司与车主之间的联系;三是运送公司是否有违约行为;四是谁对赖某的丢失承当职责;五是赖某的丢失包含那些部分。
确认案子的锲入点后,律师剖析得出如下定论:一是赖某与运送公司的运送合同是合法有用的,赖某的合同职责是交给所要运送的货品、付出运费,运送公司的职责是分配车辆、接纳货品、安全准时运抵目的地。二是运送公司并未组织自己的车辆运送以履行合同,而是托付外地返程车代运,运送公司从中赚取差价款7000余元,他们之间是一种托付合同联系,但不能因他们之间的合同联系而使车主成为被告,由于,在台商赖某来说,他的合同相对人便是运送公司。三是运送公司显着违约,首要是未经托运人的赞同,擅自转托付,而不亲身履行合同职责;其次是分配车辆不合适,致使发作超载;再次是未能将货品无缺、准时运抵目的地;最终是无故解除合同;四是运送公司应承当违约职责,补偿赖某的丢失。赖某的合同相对人是运送公司,履行职责,承当职责的主体当然是运送公司,至于运送公司转托交给车主,无论是违约与否,均应由运送公司就履行合同的行为对赖某担任,而不能是车主。五是赖某的丢失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