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判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5:5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新时代商场和荣达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经审理,杭州中院以为:益乐村与益爱公司1996年9月签定的补充协议及租借合同,清晰约好1994年6月的租借合同停止。益乐村在回收4幢高楼后,应对益爱公司在其间的装饰改建出资款托付有关部门审计,折抵益爱公司的租金。但益乐村未按约好实行,便将4幢高楼另行租借他人后改建,致使现在无法审计,由此而形成的丢失应由益乐村承当。而益爱公司未按约好付出房租,已构成违约,益乐村据此要求停止租借联系,由益爱公司付出拖欠租金的理由合理,予以支撑。鉴于两边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由各自承当相应职责。益乐村与益爱公司间的租借联系停止后,益爱公司应偿还房子,文西分理处、大排大公司、荣达公司、新时代商场亦应随之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一条、榜首百一十三条之规则,该院于2000年2月2日作出以下判定:
一、益乐村与益爱公司1996年9月签定的租借合同停止实行。
二、益爱公司、新时代商场、荣达公司、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在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将其运用的坐落杭州文三路北侧属益乐村的3号、6号高楼偿还给益乐村。
三、益爱公司于判定收效后10日内付出益乐村房子租金6394276元(自1995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月31日止,扣除已付租金)。
四、益乐村在判定收效后10日内付出益爱公司1、2、4、5号楼的改建装饰、路途等出资款3464276.20元。
五、新时代商场在判定收效后10日内付出益乐村房子运用费551000元(自1997年7月1日起至2000年1月31日止)。
六、驳回益乐村的其他诉讼恳求。
七、驳回益爱公司的反诉恳求。
一审判定后,第三人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不服,别离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被告益爱公司也曾提出上诉,但因其未按规则预交二审诉讼费,依法被视为主动撤回上诉。
大排大公司上诉称:我司与益乐村缔结房子租借合同,一起又与益乐村、益爱公司三方缔结协议,益乐村将其在租借合同中的权力责任同时托付给益爱公司享有,我司已按约付出了房租,原审判令我司承当腾退承租房,与现实和法律规则不符。恳求查清现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益乐村辩称,三方协议为处理营业执照所用,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驳回大排大公司的上诉。益爱公司对大排大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无异议。
文西分理处上诉称:益乐村与益爱公司缔结房子租借合同的意图,系由益爱公司开办电子商场进行招商运营,且益乐村还出具授权书,将6幢房子的租借权颁发益爱公司,现实证明益爱公司本来就不是房子的直接运用者;分理处据此与益爱公司签定合同,付清租金而获得承租房运用权的行为合法,且不存在实行合同责任的差错,原审判令分理处腾退房子违背法律规则。恳求将案子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分理处不需腾退房子和享有持续运用的权力。益乐村辩称,分理处与益爱公司缔结的房子租借合同,并未经我村赞同,属不合法转租,要求驳回分理处的上诉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