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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12:47
现在,在校中学生骑电动车上下学的是越来越多了,但是交通安全问题却不容忽视,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南陵县法院就受理了一同中学生逆行与其他电动车相撞,伤者申述索赔的案子。
小朱(化名)是一所中学高二的学生,为了节省时间,小朱平常上学、放学回家都是运用电动自行车作为代步东西,但是,关于怎么驾驭电动自行车,骑行中需求留意哪些事项,小朱并不非常清楚。8月的一天,小朱驾驭电动自行车往校园赶,沿太白大路逆向行进,与驾驭电动自行车相向行进的黄小虎(化名)相撞,形成黄小虎受伤的交通事端,所幸小朱仅仅受了惊吓,并未受伤。
经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确定,小朱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动机车施行右侧通行”之规则,应承当事端的首要职责;黄小虎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则,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进,应承当事端的非有必要职责。
黄小虎伤愈后将小朱告上了法庭,因为小朱系未成年,黄小虎也将小朱的爸爸妈妈作为被告,要求三人补偿误工费、养分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丢失一万元(医疗费现已补偿)。庭审中,小朱的爸爸妈妈为孩子辩解,以为孩子是未成年人什么都不明白,即便在事端中承当首要职责,黄小虎是成年人应当推让一些。而黄小虎以为小朱在事端中承当首要职责,即便是未成年人,也应当承当百分之七十的补偿职责。法官在查清相关现实基础上,安排两边进行了调停,终究,两边达到调停协议,小朱爸爸妈妈当场履行了赔付职责,黄小虎撤回了申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则:行为人因差错危害别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当侵权职责。危害别人形成人身危害的,应当补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医治和恢复开销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如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承当侵权职责。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能够减轻其侵权职责。
法官提示各位家长:《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规则,驾驭电动自行车有必要年满16周岁,为孩子本身的安全,应当重视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防止事端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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