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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04:38

第一条 为了合理运用和节省乡镇土地,调理土地级差收入,进步土地运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结合我省实践情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模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乡镇土地运用税(以下简称土地运用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应当依照《法令》和本办法的规则交纳土地运用税。
第三条 土地运用税的交税规模:
(一)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市郊;
(二)小城市、县城、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会集、契合国务院规则的建制镇规范但没有建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土地运用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市郊所辖经济落后的乡村是否列入交税规模,由市人民政府决议;小城市、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交税的详细区域规模,由市、县人民政府决议。
第四条 土地运用税以交税人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根据,依照规则的规模和税额核算征收。 交税人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应以市、县人民政府安排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交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运用证书的,依证书承认的土地面积核算交税;没有核发土地运用证书的,暂按交税人据实申报、市县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交税。
第五条 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按大城市的规范交税;枣庄市、潍坊市、烟台市、济宁市、泰安市、东营市按中等城市的规范交税;威海市及县级市按小城市的规范交税。
第六条 我省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适用起伏为: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所辖区域的土地区分为若干等级,依照本办法规则的税额起伏和年平均税额,拟定相应的税额规范,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履行。 区分土地等级应本着既区别对待又尽量从简的准则,大城市分为四至六个等级;中等城市分为三至五个等级;小城市分为二至四个等级;县城分为一至三个等级;建制镇、工矿区不区分等级。
年平均税额,由省财政厅拟定和调整。
第八条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建制市郊所辖的乡村及单个城市的区政府所在地,经济比较落后,履行城市税额规范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则的规范。 贫困区域和其他经济落后区域需要按《法令》规则下降最低税额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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