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23:10
举证职责这一概念最早呈现在罗马法中,后为世界各国所遍及选用。在我国,曩昔的立法并未直接使用过这一概念,1989年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榜首次呈现"举证职责"这一用语。《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矩:"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职责……",从而在立法上清晰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供给根据证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当被告不供给或许不能供给根据证明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时,则由被告承当败诉的成果。原告方并不因为举不出根据证明详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败诉。行政诉讼的举证职责具有特定性,是一种单独职责,总由被告方承当。
行政诉讼举证职责的建立直接源于《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矩。但法令并不是随意加以拟定的,这一条文的背面蕴含着深沉的法理根底:
榜首,被告负举证职责是依法行政准则的应有内涵。依法行政准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准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必要根据法令、契合法令,不得与法令相冲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只要根据实体法,并且要根据程序法,即行政行为有必要契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契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矩是"先取证,后判定",即行政机关在作出判定之前,应当充沛搜集根据,然根据实际、对照法令作出判定,而不能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作出行政行为。因而,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应当可以有充沛的根据证明其合法性。这是被告承当行政诉讼举证职责的根底。
第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原告比较具有举证优势。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处于自动方位,一般情况下,依其单独面意思表明即能引起行政法令关系的发作、改变或消除;而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则处于被迫方位。因为行政法令关系中两边当事人方位的不同,原告无法或许很难搜集到根据,即便搜集到,也或许难以保全。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原告乃至几乎没有举证才能。相关于原告而言,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条件的行政机关则具有更优越、更实际、更充沛的举证才能。拉丁法谚云:"法令不强人所难".因而,从举证难易方面来考虑,由被告负举证职责是公允、合理的。
第三,由被告负举证职责并不违反"谁建议、谁举证"的一般原理,而恰恰 是这一原理在行政诉讼范畴的特别表现。从形式上来看,原告好像处于建议者的方位,它建议的是某一特定详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可是,从事物的内涵规矩性来看,"违法性"是对"合法性"的否定。合法性归于活跃实际 ,违法性归于消沉实际。活跃实际是必定本身而否定外在的全部实际,规模较小,简单记明;消沉实际是否定本身而必定外在的全部实际,规模较大,难以证明。从公平准则和提醒案子实际真相的抱负要求的视点动身,立法者一般规矩,关于一物两面的实际,由建议活跃实际的当事人而不是由建议消沉实际的当事人担负举证职责。 把行政诉讼程序和从前的行政程序联系起来看,提出活跃实际,建议详细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正是作出该行为的被告行政机关,被告行政机关当然应该提出根据担任证明其建议的建立。
第四,由被告负举证职责,还有立法方针上的考量和行政导向方面的含义。如前所述,从法令设置举证职责的意图来看,首要是为了处理当案子实际处于真伪不明状况时,法院应当怎么作出裁判的问题,即处理这种真伪不明状况引起的晦气诉讼成果的归属问题。在诉讼中,法院要根据相关的实体法来承认当事人建议的权力或法令关系是否存在,而这种承认又有必要凭借对必定案子实际存在与否的判别来完结。可是,并非一切的实际都可以查明,实际真伪不明是一种无法防止的客观存在。 当实在真伪不明时,诉讼不能就此无限期延迟下去,法院依然需求适用法令对案子作出裁判。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法院应当假定该不明实际存在,仍是假定其不存在?这是作出裁判前有必要作出的挑选。处理这一扎手问题的合理方法是设置推定规矩,即当根底实际(已知实际)存在时,法令推定另一实际(不知道实际)存在或许不存在。
实际上,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只仅是一种查明案子实际真相的知道活动,并且更是一种挑选和完成法令价值的进程。 行政诉讼要处理的问题是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行政诉讼的立法意图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动身,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仅有合理的挑选是设置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准则:当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法令推定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是违法的,除非行政机关可以供给充沛的根据推翻推定实际(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存在,即行政机关以根据证明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当行政机关不供给或不能供给根据证明详细行政行为合法而使该案实际处于真伪不明状况时,法院只能判定行政机关承当败诉的成果。 由被告承当举证职责所具有的行政导向方面的含义在于,有利于催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其严格遵守"先取证,后判定"的程序规矩,以充沛完成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意图。
行政诉讼举证职责的建立直接源于《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矩。但法令并不是随意加以拟定的,这一条文的背面蕴含着深沉的法理根底:
榜首,被告负举证职责是依法行政准则的应有内涵。依法行政准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准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必要根据法令、契合法令,不得与法令相冲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只要根据实体法,并且要根据程序法,即行政行为有必要契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契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矩是"先取证,后判定",即行政机关在作出判定之前,应当充沛搜集根据,然根据实际、对照法令作出判定,而不能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作出行政行为。因而,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应当可以有充沛的根据证明其合法性。这是被告承当行政诉讼举证职责的根底。
第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原告比较具有举证优势。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处于自动方位,一般情况下,依其单独面意思表明即能引起行政法令关系的发作、改变或消除;而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则处于被迫方位。因为行政法令关系中两边当事人方位的不同,原告无法或许很难搜集到根据,即便搜集到,也或许难以保全。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原告乃至几乎没有举证才能。相关于原告而言,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条件的行政机关则具有更优越、更实际、更充沛的举证才能。拉丁法谚云:"法令不强人所难".因而,从举证难易方面来考虑,由被告负举证职责是公允、合理的。
第三,由被告负举证职责并不违反"谁建议、谁举证"的一般原理,而恰恰 是这一原理在行政诉讼范畴的特别表现。从形式上来看,原告好像处于建议者的方位,它建议的是某一特定详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可是,从事物的内涵规矩性来看,"违法性"是对"合法性"的否定。合法性归于活跃实际 ,违法性归于消沉实际。活跃实际是必定本身而否定外在的全部实际,规模较小,简单记明;消沉实际是否定本身而必定外在的全部实际,规模较大,难以证明。从公平准则和提醒案子实际真相的抱负要求的视点动身,立法者一般规矩,关于一物两面的实际,由建议活跃实际的当事人而不是由建议消沉实际的当事人担负举证职责。 把行政诉讼程序和从前的行政程序联系起来看,提出活跃实际,建议详细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正是作出该行为的被告行政机关,被告行政机关当然应该提出根据担任证明其建议的建立。
第四,由被告负举证职责,还有立法方针上的考量和行政导向方面的含义。如前所述,从法令设置举证职责的意图来看,首要是为了处理当案子实际处于真伪不明状况时,法院应当怎么作出裁判的问题,即处理这种真伪不明状况引起的晦气诉讼成果的归属问题。在诉讼中,法院要根据相关的实体法来承认当事人建议的权力或法令关系是否存在,而这种承认又有必要凭借对必定案子实际存在与否的判别来完结。可是,并非一切的实际都可以查明,实际真伪不明是一种无法防止的客观存在。 当实在真伪不明时,诉讼不能就此无限期延迟下去,法院依然需求适用法令对案子作出裁判。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法院应当假定该不明实际存在,仍是假定其不存在?这是作出裁判前有必要作出的挑选。处理这一扎手问题的合理方法是设置推定规矩,即当根底实际(已知实际)存在时,法令推定另一实际(不知道实际)存在或许不存在。
实际上,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只仅是一种查明案子实际真相的知道活动,并且更是一种挑选和完成法令价值的进程。 行政诉讼要处理的问题是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行政诉讼的立法意图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动身,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仅有合理的挑选是设置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准则:当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法令推定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是违法的,除非行政机关可以供给充沛的根据推翻推定实际(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存在,即行政机关以根据证明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当行政机关不供给或不能供给根据证明详细行政行为合法而使该案实际处于真伪不明状况时,法院只能判定行政机关承当败诉的成果。 由被告承当举证职责所具有的行政导向方面的含义在于,有利于催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其严格遵守"先取证,后判定"的程序规矩,以充沛完成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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