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子女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14:092011年11月,女子吴某与男人倪某在外务工同居时生子倪某海。后因两边发作争持分家,吴某遂将倪某海带回娘家抚育。2012年3月,吴某在家庭和经济的两层压力下,未征得倪某赞同,单独将孩子倪某海送给张某配偶收养。
2012年10月,吴某与倪某从头和洽并预备成婚,要求张某配偶交还孩子倪某海,遭张某配偶回绝。吴某遂将张某配偶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以为,依据《收养法》的规则,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以及送养条件都必须契合相应的法律规则,并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挂号。吴某送养倪某海时,未经倪某赞同,违反了《收养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因而,依法承认张某配偶与倪某海的收养联系无效。
【说法】江西某律师以为,依据《收养法》第10条第1款规则,生爸爸妈妈送养子女,须两边一起送养。生爸爸妈妈一方不明或许查找不到的能够单独送养。就是说,不管生爸爸妈妈是夫妻联系、离婚仍是未婚联系都必须征得对方赞同。一方不赞同送养的,另一方不能送养。因而,本案中,倪某是孩子的生父,其前女友未经他赞同私行将孩子送养,不契合《收养法》的规则,送养行为无效,故法院判定承认收养联系无效,孩子由倪某自行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