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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合同并非无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8:23

上年媒体报道的深圳百余农民工为争夺尘肺病查看而困难维权的事情,恐怕没人是不知道的。那么终究什么原因令百余农民工维权怎么困难?本文特解说一下。
        用工企业与劳作者不是一个劳作合同联系,而是一种劳务差遣联系。劳务差遣,是指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后,将该劳作者差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作的一种特别的用工方式。在这种特别用工方式下,劳务差遣单位(包工头)与被差遣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用工单位直接办理和指挥劳作者从事劳作,可是与劳作者之间不树立、签定劳作合同。
先放下劳作者与包工头的联系不说,即使与用工单位归于劳务差遣联系,用工单位是不是能够将职责推得一尘不染呢?明显不能。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则,用工单位应当实行的职责中,第一条便是履行国家劳作标准,供给相应的劳作条件和劳作保护。《劳作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用人单位有必要为劳作者供给契合国家规则的劳作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作防护用品,对从事有作业危害作业的劳作者应当定时进行健康查看。《劳作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还规则:劳务差遣单位违背本法规则的,给被差遣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也就是说,对劳作者进行劳作保护,是用工单位义无反顾的职责,由用工单位形成的危害,用工单位不能一味地推卸职责。
更重要的是,《劳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则的事项即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好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差遣劳作者的用工单位以及差遣期限、作业岗位等状况。事实上,雇佣没有资质的工程队做钻井和爆炸作业,是一些当地修建范畴的潜规则,更谈不上对劳作者相关权利职责进行合同标准,承揽商既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依照《劳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二年以上的固定时限劳作合同),又不与发包商签定包括劳作者权益的用工协议,由此导致矽肺工人的发生,天然存在严峻差错,是一种严峻违法行为。但作为用工单位的发包商,起着把关不严和火上加油的效果,相同也难脱关连。
有必要告知一下的是,《劳作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则:用工单位不得将被差遣劳作者再差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现在劳务差遣中呈现的“再差遣、转差遣、二次差遣”现象,将简略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的两方联系杂乱成为三方、四方乃至更多牵连的杂乱联系,这相同是一种违法行为,转包和承揽两边都应当承当连带职责。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是一种劳务差遣联系,能够不用签定劳作合同,但不能否定两边的劳作联系,即无劳作合同并非无劳作联系,厘清了其间的三角联系和来龙去脉,剩余的劳作裁定、劳作诉讼就该方便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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