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腹子是否有权继承祖父的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9:25
遗腹子是否有权承继祖父的遗产
未出世的腹中胎儿能够承继祖父的遗产。
【案情总结】
本案蔡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承继权的,胎儿虽未出世,但其承继权应予维护。
【案情】
张某是一位生意人,其妻子是一位教师,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张某生育两个男孩,妻子早年逝世。2009年4月,张某的第二个儿子因车祸而逝世,其时,二儿子的妻子蔡某已怀孕3个多月。同年7月,张某忽然发病逝世,未留下任何遗言。安葬结束后,张某的长子背着蔡某将父亲留传的存款独吞。蔡某得知后,遂向兄长提出要求,其怀孕胎儿亦应分得一份遗产。兄长持异议,以为蔡某的老公已逝世,腹中胎儿不具有承继权。故蔡某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不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出世的胎儿承继权问题,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张某的第二个儿子已逝世,因而不存在承继问题。蔡某的腹中胎儿能否顺畅出世无法确认,因而无法享有承继权。胎儿即便顺畅出世,但其不是榜首次序承继人,也不能享有承继权。
第二种定见以为,未出世的腹中胎儿能够承继祖父的遗产。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
我国《承继法》第28条规则:“遗产切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承继比例。胎儿出世时是死体的,保存的比例按法定承继处理。”为了妥善处理承继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5条规则:“应当为胎儿保存的遗产比例没有保存的,应从承继人所承继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存的遗产比例,如胎儿出世后逝世的,由其承继人承继;如胎儿出世时便是死体的,由被承继人的承继人承继。”上述法令规则标明,我国法令关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维护的规模现已延伸到未出世的胎儿。
本案中,胎儿的父亲先于被承继人张某逝世。此种情况下,胎儿能否承继张某的遗产呢?这又涉及到代位承继问题。关于代位承继,我国《承继法》第11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由此可见,代位承继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1、代位承继发作的原因是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2、被代位承继人仅限于被承继人的子女及其后辈直系血亲,被承继人的其他法定承继人不能成为被代位承继人;3、代位承继人仅限于被代位承继人的子女及其后辈直系血亲;4、代位承继只适用于法定承继,在遗言和遗赠承继中均不能适用代位承继。依据上述规则,胎儿可代位承继其父亲应承继的遗产比例。
由此,本案蔡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承继权的,胎儿虽未出世,但其承继权应予维护。依据我国《承继法》第11条规则,本案中被承继人张某的第二个儿子先于其逝世,第二个儿子应得的遗产比例应由胎儿代位承继。因而,张某的长子独吞遗产是没有法令依据的,腹中胎儿能够承继祖父的遗产。
未出世的腹中胎儿能够承继祖父的遗产。
【案情总结】
本案蔡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承继权的,胎儿虽未出世,但其承继权应予维护。
【案情】
张某是一位生意人,其妻子是一位教师,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张某生育两个男孩,妻子早年逝世。2009年4月,张某的第二个儿子因车祸而逝世,其时,二儿子的妻子蔡某已怀孕3个多月。同年7月,张某忽然发病逝世,未留下任何遗言。安葬结束后,张某的长子背着蔡某将父亲留传的存款独吞。蔡某得知后,遂向兄长提出要求,其怀孕胎儿亦应分得一份遗产。兄长持异议,以为蔡某的老公已逝世,腹中胎儿不具有承继权。故蔡某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不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出世的胎儿承继权问题,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张某的第二个儿子已逝世,因而不存在承继问题。蔡某的腹中胎儿能否顺畅出世无法确认,因而无法享有承继权。胎儿即便顺畅出世,但其不是榜首次序承继人,也不能享有承继权。
第二种定见以为,未出世的腹中胎儿能够承继祖父的遗产。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
我国《承继法》第28条规则:“遗产切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承继比例。胎儿出世时是死体的,保存的比例按法定承继处理。”为了妥善处理承继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5条规则:“应当为胎儿保存的遗产比例没有保存的,应从承继人所承继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存的遗产比例,如胎儿出世后逝世的,由其承继人承继;如胎儿出世时便是死体的,由被承继人的承继人承继。”上述法令规则标明,我国法令关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维护的规模现已延伸到未出世的胎儿。
本案中,胎儿的父亲先于被承继人张某逝世。此种情况下,胎儿能否承继张某的遗产呢?这又涉及到代位承继问题。关于代位承继,我国《承继法》第11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由此可见,代位承继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1、代位承继发作的原因是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2、被代位承继人仅限于被承继人的子女及其后辈直系血亲,被承继人的其他法定承继人不能成为被代位承继人;3、代位承继人仅限于被代位承继人的子女及其后辈直系血亲;4、代位承继只适用于法定承继,在遗言和遗赠承继中均不能适用代位承继。依据上述规则,胎儿可代位承继其父亲应承继的遗产比例。
由此,本案蔡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承继权的,胎儿虽未出世,但其承继权应予维护。依据我国《承继法》第11条规则,本案中被承继人张某的第二个儿子先于其逝世,第二个儿子应得的遗产比例应由胎儿代位承继。因而,张某的长子独吞遗产是没有法令依据的,腹中胎儿能够承继祖父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