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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06:12

沪国资委统[2009]15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政审计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
各出资企业、托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标准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政审计作业,确保改制财政审计作业健康、有序、标准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财物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办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国有企业改制作业定见的告诉》(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标准国有企业改制作业施行定见>的告诉》(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政审计办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遵照履行,并及时反应作业中有关状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政审计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意图和依据)
为做好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政审计作业,标准改制审计行为,确保改制财政审计作业健康、有序、标准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财物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办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国有企业改制作业定见的告诉》(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标准国有企业改制作业施行定见>的告诉》(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界说)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财政审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财物法》规则的改制行为中,托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业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规则的程序、办法和要求,对改制企业的财政状况、运营效果、现金流量和财物质量等根本运营状况进行审计并宣布独立审计定见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政审计作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监督办理)
市国资委依法对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政审计作业施行辅导、办理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托付办理
第五条(准则)
依照“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展开会计师业务所选聘作业。
第六条(托付主体)
企业改制财政审计的托付方为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第七条(选聘方法)
会计师业务所的选聘依照随机挑选、投标等揭露方法履行。
第八条(资质要求)
承办企业改制财政审计的会计师业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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