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21:57
波折信用卡办理罪
一、界说:
波折信用卡办理罪,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
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办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运用等过程中,波折国家对信用卡的办理活动,损坏信用卡办理次序的行为。
二、法律规则: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景象之一,波折信用卡办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假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送的,或许明知是假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送,数量较大的;
(二)不合法持有别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运用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别人供给假造的信用卡或许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盗取、收购或许不合法供给别人信用卡信息材料的,依照前款规则处分。
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分。”
三、构成:
1.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办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波折信用卡办理的行为。详细包括四种景象:
(1)明知是假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送的,或许明知是假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送,数量较大的;
(2)不合法持有别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运用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别人供给假造的信用卡或许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依照法律规则,行为人只需施行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本钱罪。
3.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而且一般均具有牟取不合法利益的意图。
四、确定:
留意本罪为挑选性罪名,既包括波折行为(持有、运送、出售、购买、不合法供给、骗领)的挑选,也包括目标(假造的信用卡、别人信用卡)的挑选,行为人只需施行一种行为损害一种目标即能够成立本罪;行为人施行了两种以上行为,损害两种目标的,仍为一罪,不实施并罚。
五、处分:
依《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犯波折信用卡办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六、立案规范:
波折信用卡办理,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假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送的;
2.明知是假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送,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不合法持有别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运用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别人供给假造的信用卡或许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反别人志愿,运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战士证、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确定为“运用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七、司法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超越规则限额或许规则期限透支,而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越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
(一)明知没有还款才能而很多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动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搬运资金,藏匿产业,躲避还款的;
(五)运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
(六)其他不合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则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许没有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定宣告前已归还悉数透支款息的,能够从轻处分,情节细微的,能够革除处分。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归还悉数透支款息,情节明显细微的,能够依法不追查刑事责任。
一、界说:
波折信用卡办理罪,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
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办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运用等过程中,波折国家对信用卡的办理活动,损坏信用卡办理次序的行为。
二、法律规则: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景象之一,波折信用卡办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假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送的,或许明知是假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送,数量较大的;
(二)不合法持有别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运用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别人供给假造的信用卡或许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盗取、收购或许不合法供给别人信用卡信息材料的,依照前款规则处分。
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分。”
三、构成:
1.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办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波折信用卡办理的行为。详细包括四种景象:
(1)明知是假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送的,或许明知是假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送,数量较大的;
(2)不合法持有别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运用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别人供给假造的信用卡或许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依照法律规则,行为人只需施行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本钱罪。
3.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而且一般均具有牟取不合法利益的意图。
四、确定:
留意本罪为挑选性罪名,既包括波折行为(持有、运送、出售、购买、不合法供给、骗领)的挑选,也包括目标(假造的信用卡、别人信用卡)的挑选,行为人只需施行一种行为损害一种目标即能够成立本罪;行为人施行了两种以上行为,损害两种目标的,仍为一罪,不实施并罚。
五、处分:
依《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犯波折信用卡办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六、立案规范:
波折信用卡办理,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假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送的;
2.明知是假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送,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不合法持有别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运用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别人供给假造的信用卡或许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反别人志愿,运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战士证、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确定为“运用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七、司法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超越规则限额或许规则期限透支,而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越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
(一)明知没有还款才能而很多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动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搬运资金,藏匿产业,躲避还款的;
(五)运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
(六)其他不合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则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许没有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定宣告前已归还悉数透支款息的,能够从轻处分,情节细微的,能够革除处分。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归还悉数透支款息,情节明显细微的,能够依法不追查刑事责任。